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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替考就除名,学校“过了”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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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景永利 杨学飞)因为一次替考,在校大三学生孙振伟被学校开除。不想因此中断学业的他将母校河南师范大学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有了结果。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河南师范大学对孙振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限该校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6年9月,一位同学找到孙振伟,希望他帮忙替自己参加一门功课的考试。碍于面子,孙振伟没有拒绝。但在考试过程中,孙振伟的替考行为被巡考发现,校方随即对他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孙振伟将学校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振伟虽违反校规校纪,但认错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该行为尚不属情节严重。河南师范大学给予孙振伟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河南师范大学开除孙振伟学籍的处分决定,该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孙振伟学籍。

一审判决后,河南师范大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师范大学依然不服,以学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而原审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为由,提出再审请求。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经再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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