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问题呼唤加强监管检察工作
正义网-检察日报
10月19日,在重庆召开的第三届京津沪渝监所检察理论研讨会上,来自四直辖市的监所检察人员认为,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监所检察部门应在用好刑罚执行监督权的基础上,全面加强监管检察工作,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创新和发展。
■“隐性超期羁押”应引起重视
超期羁押情况经过治理已经取得
巨大成效,但“隐性超期羁押”问题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隐性超期羁押”主要体现在未决羁押中。如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随意以案件重大复杂或发现另有新罪为由延长或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此外,办案部门还可以互相协商,利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方法,使侦查机关获得更多办案时间。重庆市检察院第—分院副检察长毛建平建议,可以考虑侦押分离来解决这个问题,以克服“以捕代侦”、“以押代侦”,禁止以羁押为手段索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及进行羁押侦查。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祝黎明则提出,应提倡替代羁押措施优先,严格限制和审查羁押条件;以比例原则为基础,对羁押期限进行严格限制。在修
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充分考虑罪轻与罪重、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别,规定对于罪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应当超过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期限,一般对于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的犯罪者的未决羁押期限以一年半为限,羁押超过期限后则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引入回避制度
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对于监狱内的服刑人员是非常重要的,而现实中,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获得公正处遇,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祁云顺提
出,在刑罚变更执行的呈报、裁定和监督各环节可以考虑引入回避制度。在监狱呈报阶段,检察人员如发现监狱干警在呈报减刑、假释环节,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回避的,应当向监狱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要求相关人员回避,更换工作人员,并重新呈报材料。在法院审理裁定阶段,检察院发现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社区矫正中也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以法律监督为主要职能的检察机关能否强制对罪犯施以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由法院来适用是否意味着
检察机关就应置身事外?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韩东升就此认为,检察机关的职权实质上具有干预与制约的双重属性。相对于监狱内部的单纯的监禁性行刑,社区矫正完全是一种以社区为背景的开放式刑罚执行活动,涉及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职务犯罪,因而最需要检察机关的参与。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江涟进一步提出,社区矫正中应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监所部门主要是做好两方面的工作来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一是应当对涉及行刑权的配置问题在各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协调;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体现行刑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