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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集体跳槽被东家索赔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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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 邬思蓓

□通讯员 李鸿光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近来,全国各法院受理飞行员辞职纠纷案件骤然增多,不少航空公司更是开出 “天价”索赔。

今年初,上海静安法院受理了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公司)状告李子国(化名)等10名飞行员机长、副驾驶劳动合同纠纷案及离职巨额赔偿等20起案件。

飞行员辞职遭索赔

面对棘手的“天价”赔偿案件,静安法院在今年8月至10月间,全部化解了这些涉诉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并由辞职的飞行员机长、副驾驶各(含接受飞行员的航空公司)赔偿上航公司200余万和100余万元各类费用。

2007年8月间,上航公司李子国等飞行员机长、副驾驶等10人,先后递交了辞职信,要求从同年9月就不再上班了。上航公司及时回复李子国等飞行员机长、副驾驶,“不同意辞职请求。 ”

2007年10月17日,李子国等10名飞行员机长、副驾驶纷纷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同年底获由上航公司为飞行员办理退工手续裁决。不服劳动仲裁的上航公司于2008年1月、3月间,分别起诉继续履行双方的 《劳动合同书》和提出300至500多万元经济赔偿。

流动机制亟待改善

与此同时,外省市法院所判决飞行员“跳槽”,引出“天价”赔偿案的报道,也给静安法院的审案法官带来了压力。法官们认为,飞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但我国用工制度在立法上,却未对飞行员“跳槽”作专门规定,也不同于一些外国对飞行员实行交纳转会费制度。

针对10人次、20起飞行员机长、副驾驶劳动争议案,法院先召开准备庭,把案件分批次地捏在一起开庭。如在2008年4月1日,法院把4名飞行员合并审理,而在调解时,对个案作“各个击破”,如法官单个找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调解,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10名飞行员20起案件的妥善化解,所追求的是“双赢”效果。

该案主审法官杨法官说,随着民航业竞争的加剧,飞行员成为了稀缺资源,飞行员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巨大的供求矛盾。从飞行员与上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看,飞行员属于劳动者,有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客观上飞行员集体“跳槽”也造成航空公司人才的流失。如何规范建立、完善飞行员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机制,亟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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