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管窥
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者按 截至2008年9月,又有一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顺利结题。为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共享课题研究成果,本报特选取域外检察制度、法律监督、境外追逃等课题,分期摘要刊登,以飨读者。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也即沙皇彼得一世时期。早在1722年,彼得一世就签署了关于设立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命令,从而奠定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历史上的雏形。
1917年11月7日,伴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俄罗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1月2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因此,在随后的1917一1921年,对法制状况实施监督的职能,便由许多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共同承担。直到1922年5月2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才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建立起新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正式成立。随后,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1924年苏联宪法制定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原则》。该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限,责成其对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1936年苏联宪法又使苏联检察机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1977年苏联宪法不仅首次以一个专章的篇幅(第164一168条)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性。1979年11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第一个《苏联检察机关法》。该法将苏联宪法有关检察监督的内容、目的和任务,检察机关体系,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检察机关的任期、任命程序、领导体制的宪法规范予以具体化。在1982年和1987年,该法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补充,一直生效到199年12月底苏联解体前。应当指出的是,在苏联解体前,苏联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处于逐步扩大的过程中。
1991年底苏联解体,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成立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检察机关改组为独联体检察机关,即各主权国家联盟的检察机关。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法》(作者注:1992年4月17日,俄罗斯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使用两个具有同等效力的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在此之后,俄罗斯的法律不再冠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1992年检察机关法由7编54条组成,其7编分别为总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织、检察监督、检察长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检察机关的干部和机构、军事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组织和活动保障的特点、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其他问题。此外,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性命令。其中包括:1992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任务的命令》,1992年5月28日颁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监督的组织和管理的命令》。上述命令规定了现阶段检察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各个领域活动的战术和方法以及检察机关对已查明违法行为的反应方式。
但必须看到,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属于转型期国家,其司法改革也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这种转型期司法改革的特点,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修改补充各种司法改革法,其中包括检察机关法。具体地说,从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第2203一1号令批准检察机关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已先后签署12个总统令,批准了12个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此外,2000年2月18日、4月11日,2002年7月17日,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又先后四次以决议形式对1992年检察机关法进行了第13一16次修改补充。这些修改补充,使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逐步地趋于完善。
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为达到上述目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主要履行以下三类任务:检察机关的总任务,概括地说,是加强法制,捍卫公民及其联合组织(企业、机构和组织等)的权利和由法律保护的利益,捍卫由联邦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使其不受任何违法行为的破坏;检察机关的专门任务,是指检察监督各个领域面临的任务;检察机关的个别任务,或者说检察监督的具体任务,则是各种各样。
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第一级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第二级是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第三级是区(市)检察院,其他的区域性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中,还有一些科研、教育和出版机构。例如,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直属加强法制和法律秩序问题科研所等。
依照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和国家公务体系法的规定,国家公务是指保障行使国家机关权限的职业活动。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由联邦国家公务和联邦主体国家公务两个分支体系组成。包括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国家公务在内的护法机关公务,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各级检察长、侦查员以及检察机关体系各级区域性检察机关、专门检察机关和各种机构(包括教育、科研和出版机构)里具有衔级(军衔)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的国家公务员。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还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公务划分为文职公务、军职公务和护法机关公务三种,分别由相应的公务法予以调整。俄罗斯联邦目前已颁布了文职公务法,但军职公务法和护法机关公务法尚未颁布。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以及衔级制度等,目前由俄罗斯联邦劳动立法、国家公务立法、检察机关法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上述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有力地保障了检察机关高效地完成其职能,履行其作为俄罗斯联邦护法机关的神圣使命。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并实施广泛的职能。其中包括: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又包括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2.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职能。3.刑事侦查职能。4.协调各种护法机关反犯罪斗争的职能。5.参与完善立法的职能。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宪政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当然,为了保障检察机关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必须关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犯罪作斗争时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保障、法律保障、物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继续教育保障。
在研究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过程中以及对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进行粗略描述的过程中,作为一名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学者,我有三点较深刻的体会。一是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具有重大影响。二是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与其他的现行法律制度一样,继承了前苏联60%一70%的法律传统。三是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小得多,社会上盛行一时的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权限过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四是中俄两国曾经相近的政治、经济传统和法律文化背景,中、俄两国目前又都处在转型期,都面临相似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转型与变迁问题。俄罗斯联邦的行政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国家结构改革等迈出了很大步伐,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不得不更多地研究俄罗斯联邦,以期为我国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提供更多的经验和教训。同时,我想,当学界大多数同仁都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时候,对作为中国邻国的俄罗斯联邦的钟情与关注,不仅能够为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经验,而且还能拓宽我们的视域,为我们打开一扇“别样”的门窗。仅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为例,就有许多制度性内容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借鉴。例如,关于检察机关系统领导体制和检察官职务任免程序的规定,关于国家公务法律规范的科学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及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关于检察机关(包括专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录用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检察机关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作者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