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超300平方米须建停车设施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傅晓峰)今天从省建设厅了解到,我省已起草《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则》(下称“新规则”)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下称“新标准”),拟取代沿用了20年的旧规定。目前,这两个文件已开始向各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不足是造成停车难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规则中,我省确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公共停车为补充”。其中,路外停车场(库)是指道路用地控制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是解决配建停车不足和无配建停车的一种主要补充方式。
按照新规则和新标准,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均应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出入口及停车坪距某些建筑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这样规定可避免造成主干道和交叉口交通组织的混乱,减少车辆噪声、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新标准确定,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新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新规则同时规定,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大于12米,可两侧设置停车位;宽度为8米至12米,可单侧设置停车位;宽度小于8米则禁止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