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立案监督标准应科学把握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注

编者按 如何将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是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正在认真探索的重大课题。本报从即日起,推出“检察工作如何实现科学发展”专栏,欢迎广大检察干警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为检察工作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口王亚民

立案是每起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正确、果断立案,有利于准确、及时、有效地侦查、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实现刑法目的。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立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地位、意义认识和把握不够准确,对立案工作在部署、要求、指导、考核、评价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偏差,需要加以纠正:

—、不应单纯把立案数量作为考核侦查业绩的主要依据

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的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多年来,无论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工作部署、考核、评价,还是各级检察机关在本院目标管理考核中,均把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数量作为考核、评价此项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在这种考核、评价、比较机制的导向下,相当一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数指标,在考核竞争中跻身先进行列,片面追求立案数,从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降低立案条件、一案多立、重复立案、超管辖范围立案甚至违法办案的现象,在宣传报道、工作报告中,突出立案数,淡化甚至回避能进一步反映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业绩的起诉数和法院有罪判决数。

就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向全国检察机关作出表率和明确导向,有罪判决数作为评价、考核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业绩依据应重于立案数。但立案数数据的升降变化,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业绩。由此,单纯把立案数量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业绩的做法是偏颇的,还应结合后续诉讼阶段的情形综合认定。

二、立案质量的现行考核、评价标准有悖刑事诉讼规律

刑事诉讼从立案开始,到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是一个由表及内,由浅入深、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根据这一规律,刑事诉讼法对各个阶段的证据要求、证明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是从“有犯罪嫌疑”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一个由低到高的递进。对立案后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如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起诉,则诉讼程序继续向下进行,如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则在公安或检察环节终结诉讼。由此可以认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后,无论是起诉、不起诉还是撤销案件,都是在对“有犯罪嫌疑”去伪存真、甄别是否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体现的是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价值取向。

可长期以来,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往往以职务犯罪立案后被撤销或不起诉作为否定立案质量的重要依据,于是,人为控制不起诉率和撤案率,层层报批、复查不起诉案件和撤案等。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把立案的法定条件人为提高,异化为破案甚至是定罪条件,就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立案的手脚,导致不破不立倾向较为普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主动性,弱化了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和力度。

笔者认为,考核、评价立案正确与否、质量高低,应遵循刑事诉讼规律,以对立案的法定条件和启动侦查时机的把握是否准确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后续几个诉讼阶段的结果。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查处职务犯罪职能时果断立案、及时启动侦查程序,严格规范、从严把握强制措施的使用,从而达到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提升工作质量、效率和司法人权保障的兼顾平衡。

三、立案理念的偏差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偏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此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是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可在近几年的检察工作中,许多基层检察机关把立案监督的范围拓展扩大到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甚至有的检察院此类立案监督的数量大大高于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数量,还有的将之作为拓展检察监督权、扩大检察监督面的改革创新或工作亮点。

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立案理念亟待转变,这不仅是一个法律理论观念、思维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检察实务问题,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的导向、业绩的考核、成果的评价,而且影响到诉讼监督职能的依法正确履行。因此,应该回归到立法精神对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意义上来,从而更好地发挥立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