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被调包丢了10万银行却未短信通知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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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银行未向他发送账户变动信息违约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二审仍判银行只赔偿5000元
厚街刘某开通“手机银行”短信通知业务后,银行卡和密码被不法分子盗窃损失10万余元,刘某以银行未向他发送账户变动信息违约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101990元。
近日,法院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尽管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但短信息只是提供一种预防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酌情判处银行赔偿5000元。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戴俊勇
案情:卡被调包损失10万元银行未短信通知
刘某在建设银行厚街支行办理一张龙卡储蓄卡之后,于2005年11月在该银行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通知业务,双方约定该服务项目开通后,银行将在其账户发生交易变动时即时发出短信通知,同时每月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3元的短信服务费,该服务费一直扣至2006年9月份。
2006年9月26日晚上,刘某来到该银行的ATM柜员机取款,取出1000元之后,他随即离开。此时他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被身旁等候的不法分子调换了,交易密码也被同时窃取。随后的20分钟内,不法分子用刘某的银行卡连续取款、转账和消费共计10万余元。
刘某银行卡被调换并被盗取10万余元的48小时内(通信终端关机的情况下业务系统保存信息的时长为48小时),刘某的手机没有收到银行任何关于交易变动的短信通知。由于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调换,刘某并没有及时向银行反映。
第二天,刘某发现银行卡不能继续使用,到银行查询之后发现账号里的钱发生了巨大变动,这才知道银行卡被盗了,他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刘某同时向该银行厚街支行反映未收到账户存款变动的短信通知。但该银行却说刘某的账户在案发当晚发生的取款、转账、消费和有关手续费收取等12项业务信息都已经发送。
刘某认为该银行在其账户发生交易变动时没有发出短信通知,已经构成了违约,银行方面的违约行为与其账户款项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遂将该银行厚街支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银行赔偿他的储蓄存款损失人民币101990元。
法官建议:
储户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银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戴法官认为,刘某在案发当晚自行取款1000元后,在没有收到短信息通知的情况下应当意识到银行违约,他应当立即通知银行。但刘某却没有及时通知银行,应当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承担责任。
戴法官介绍,电子银行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银行服务方式,其形式包括自助银行、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储户在选择使用这些服务的时候,一旦发现服务出现异常,应当主动向银行方面反映,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5000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账户被盗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不小心泄露银行卡密码,导致被不法分子偷换银行卡,并利用窥看的密码盗取账户存款,所以银行没有短信通知与刘某账户存款损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定,银行没有按照约定向刘某发送账户金额变动信息,致使刘某未能及时向银行挂失,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所以银行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刘某在案发当晚取款1000元时,其银行账户发生变动而没有收到短信息通知,他应该立即电话通知银行,但他“怠于履行通知的附随义务”,以致造成账户随后11次变动未能收到短信通知。在赔偿额度上,法院考虑到该项金融服务的月服务费只是3元,故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5000元。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银行未发送短信通知是否违约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刘某的银行账户款项受损是数种原因造成的,刘某违反银行卡使用规定是损失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相比较而言,不法分子在极为短暂的时间内连续支取款项的情况下,短信息通知只是提供一种预防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银行没有进行及时的短信通知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只承担次要责任。
其中银行未依约向刘某发送短信通知,违约在先,刘某在未收到短信通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银行,违约在后。此外,银行收取刘某的服务费每月只有3元。据此,法院认为一审酌情判令银行赔偿5000元的判决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