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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拉了他们一把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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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一种通俗的理解为:一些轻微伤害的刑事案件,允许双方“在阳光下私了”。

“刑事和解”一出现就伴随着争议:有人认为,这样做,可以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愿望都得到满足,避免走上法庭撕破脸皮,双方结下仇怨;有人认为,刑事案件“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悖于国家法律。

自今年10月1日起,《合肥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开始施行,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握手言和”。这是合肥市率先在全国尝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首度引入民事调解机制,允许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10月1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庐阳区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对刑事和解实施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其实在该《规定》出台之前,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早在一年前就已经进行了尝试。今年1~9月份,该检察院已经成功和解了16起轻微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核心提示

记者昨天在庐阳区检察院采访时获悉,该检察院检委会刚刚通过了一个“刑事和解”不批捕决定,庐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魏竹梅签署了这份批准书。

今年7月6日,合肥市一名公交车司机杨某与同事韦某发生冲突,致其轻伤,按照法律规定,杨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久,公安部门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杨某报请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侦监科批捕。

如果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此事,杨某会被判刑,而受害人则会得到赔偿。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调查了解后发现,杨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配合医院救治韦某。更重要的是,杨某超标准进行了民事赔偿,后者谅解了杨某,双方愿意“刑事和解”。

最终,经合肥市和庐阳区两级检察机关批准,庐阳区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杨某。

这个案件的处理依据,要追溯到一年前。

2007年6月28日,庐阳区检察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省率先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尝试,并制定了一份《轻微案件适合“刑事和解”的暂行规定》。这份文件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这份文件的出台,被我省法律界人士称为“摸着石头过河”的司法改革尝试。

■ “私了”尝试

“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

“当初我们制定这个暂行规定的时候,心里也没有底,担心出现‘人情案’,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现在看来,我们的担心是多余的,情况比我们当初预想的要好得多。”庐阳区检察院张朝东副检察长如是说。

张朝东告诉记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事和熟人、亲戚和朋友之间难免会发生误会和冲突,有时为了出口气弄坏别人的财物,有时朋友间玩笑打闹,一不留神“闹”出个重伤害,还有时候男女朋友之间旧情复燃而忘记各自身份,做出害人毁己的蠢事来。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和解”的适用,使原本就是亲朋好友的嫌疑人和受害人实现“第二次握手”,避免了亲情、友情的裂痕再度扩大。

庐阳区检察院经过一年的尝试发现,在批捕、公诉环节以检察机关为纽带,以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为中心,让双方的家庭成员、亲友及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都参与到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通过检察官积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既使被害人及时得到抚慰,又使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 “私了”进展

情况比当初预想要好

糖尿病人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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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血糖平稳下降3-15天血糖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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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治糖尿病

■降了!降了!头晕消除,浑身有劲了!

高先生(55岁):服用十天,血糖从16mmol/L降到6.6mmol/L,头不晕了,浑身有劲了,便秘也好了,高先生向服务中心打来电话千恩万谢,一定要感谢植物降糖活胰素。

■手脚麻木消除,皮肤不再瘙痒

刘大爷患糖尿病十多年了,吃了不少药,血糖忽高忽低,总是不稳定,空腹血糖总在12mmol/L左右,服用植物降糖1个月,现在一直稳定在5mmol/L,手脚麻木消除,皮肤不痒了。

■血糖正常,眼睛又能看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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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自从该检察院一年前尝试“刑事和解”以来,仅今年1~9月份,就有16起轻微刑事案件成功实施了“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有着严格的制度约束,不是什么案件都可以和解。‘刑事和解’不等同于单纯的调解,更不等同于无原则的调解和出于息诉目的的压制性调处。”庐阳区检察院张朝东副检察长说。

记者了解到,庐阳区检察院实施“刑事和解”有特定的适用原则和条件:一般是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嫌疑人必须是初犯、偶犯,且社会影响不大。此外,当事双方都自愿和解,才能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什么样的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对象适用,检察官们始终握着一把非常严格的“尺子”。

2007年初,女大学生陈某在一家旅行社实习,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不仅没有拿到事先讲好的报酬,跑业务时花费的一些合理费用也得不到报销,自己还要倒贴钱。为此,陈某和旅行社经理刘某发生矛盾。同年秋季一天,陈某趁旅行社无人之时进入刘某的办公室,盗走一台价值2700元的笔记本电脑。之后,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遂在老师的陪伴下向刘某认了错,但刘某此时已经报案。

陈某盗窃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了解到即将大学毕业的陈某一向表现较好,而且其悔罪之心明显,又已退赔了赃物。刘某也表示愿意谅解陈某,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最后,检察机关对陈某适用了“相对不起诉”,使陈某得以完成学业。

“‘刑事和解’其实面临着很多法律难题。”安徽大学法学院一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非监禁刑无论在立法规定、刑罚种类上,还是在实际适用上都非常有限,这使得建立在非监禁刑适用基础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上缺乏操作性。

大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专业人士都认为,目前“刑事和解”还处于探索阶段,以后肯定会出台更加详细的规定,来促进“刑事和解”更规范地实施。

张广亮 本报记者 袁星红

“家务事”动刀伤和气

■ “私了”难题

“刑事和解”仍在探索中

■ “私了”焦点

“刑事和解”要有一把尺子

2007年12月29日晚上11时许,夏某到前妻住处看望女儿,并和前妻发生争吵。前妻的弟弟王某随即和夏某发生争执,夏某捅了王某一刀,经鉴定为重伤。

案件移送到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夏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王某执意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夏某。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在那次争执中,夏某也被王某打了,经鉴定为轻伤。

经过检察机关调解,夏某将赔偿金支付给王某,同时不追究王某将自己打成轻伤的责任,王某则表示愿意谅解夏某。随后,检察机关在对夏某伤害一案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对夏某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按照“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对王某轻伤一案撤销案件。

女大学生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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