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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火灾 房东要担责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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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笑梅 周茹 通讯员谭峰报道 在深圳,投资买房赚租金很常见。对于房东来说,是不是把房子租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呢?几年前发生在福田的“5·17”出租屋火灾案件发人深省:出租屋内发生火灾,不仅租房者要负责,房东如未对出租屋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要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面馆失火 两死一伤

火海无情:

2004年,黄某把位于上梅林新村的房子出租给了小老板马哈三。马哈三在此开了一家拉面馆,生意颇为红火。但他没料到,5月17日,厨师马忠辉在加热油锅制作辣椒油时出了意外。由于加工时间长,油温过高,突然间引燃炉灶周围的可燃物,大火熊熊燃起。这场大火导致拉面馆员工万小刚和马宗被烧死,另一员工马某被烧成重伤,酿成“5·17”火灾事故。

经仔细调查,同年5月28日,福田消防大队在《火灾事故责任书》中认定:马忠辉、马哈三对该起火灾负直接责任,屋主黄某对该起火灾负间接责任。同年7月15日,市公安局消防局在《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中再次认定:维持福田消防大队的认定结论。

马忠辉、马哈三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只租不管 或付代价

法官说法:

对于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房东黄某想不通:“我已经把房子出租了,别人酿的火,为什么要我来承担责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出租屋火灾案件作出的判决称:出租屋内发生火灾,不仅承租人要负责,房东如未对所出租屋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要依法担责。

福田区法院法官表示,我市进行房产出租的市民很多,相当多的房东除收取租金外基本不再对房产进行管理,有的把房产出租后就出国定居。这些房屋有可能因为设计原因、承租人的改造或房屋本身的老化等原因,而在使用中出现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法律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就一定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对房屋安全足够的管理义务,否则就要在疏于管理的责任范围内,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实际使用者、承租者不足以赔偿损害时,对损害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

法官提醒市民:深圳许多租房者是流动人口,发生事故后有些一走了之,有些则缺乏基本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房东千万不要因疏于管理而让自己和他人付出惨痛代价。

■消防知识

被火围困

如何呼救

发生火灾时,如被困在室内,手边没有电话,无法报警该怎么办?

如果被火围困是在白天,可大声喊叫,向窗外挥舞鲜艳衣物,或向外抛出枕头、衣服等轻型晃眼的东西。晚上则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造成声响,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外界注意。在火势凶猛的情况下,熊熊烈火形成火围墙,向外呼救很难有人听到,应该卧在地板上向外呼救。因为在低矮的地方,可燃物已经烧过或还有未燃烧之处,呼救的声波可以透过这些缝隙外传,外界容易听见。被烟气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时,应努力滚到墙边或门边,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都是沿墙壁摸索而行,躲在墙边或门边便于消防人员寻找、营救。在墙边也可防止房屋结构塌落砸伤自己。

相关案例

2007年12月15日凌晨,重庆渝北区云湖花园小区7栋10楼,睡梦中的罗女士突然闻到一股焦臭味,然后感到呼吸困难,醒来发现四周一片火海,无法分辨门在哪里。“着火了,着火了!”她大声呼喊,但大火已经封闭道路,她手中也没有电话。她急中生智,爬上窗台,不断往楼下扔瓶子“报警”。一名夜间归来的学生不经意间发现了火情,立即报警,罗女士获救。

(周茹文书启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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