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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身份仍未改商铺租金照样在收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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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南路整排停车场缘何成了商铺》追踪报道

本报记者戴书伟报道 房产证显示用途为停车场,租赁合同写的用途也是停车场,但燕南路某综合楼一楼却全部变成了商铺。记者经多方调查,于2007年2月1日以《燕南路整排停车场缘何成为商铺》为题披露了这一不正常现象。一年多过去了,商铺依旧在,租金照样收。然而,记者从一份法院最近下达的判决书得知,这些商铺的“停车场身份”至今仍未改变,所有租户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的用途依然是停车场,租金也按商铺标准收取。

为较真打了近3年官司

一年前向记者反映此事的黄先生,日前又向记者反映:为了向出租方要说法,他和出租方打了近3年官司。如今,他的文具店不仅一天都没开,而且要向出租方交纳9万多元(两个月)租金。他说,尽管其他租户都接受了出租方的条件——按停车场签合同,按商铺交租金,但他就是要较这个真。他说,如果他的装修损失一天要不下来,他与出租方的纠纷一天没有个满意的说法,他的官司就会一直打下去。

签约时“商铺”变“停车场”

2005年12月30日,黄先生看到燕南路上有一则招租告示:“本单位现有临街多间商铺,大院内6层办公楼招租,有意者请前来洽谈。”落款为某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1月24日,黄先生参加了该物业公司组织的招标会。组织者宣布:“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途,租期为3年,2006年3月11日前为免租期”。通过竞标,黄以4.52万元中标。

由于年关将近,双方同意春节过后签订租赁合同,招租方将钥匙交给了中标人。中标人开始对房屋分成3小间进行装修,并为所开文具店进货。然而,在春节后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招租方在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文本中,将招标会上许诺的“商铺”用途变成了“停车场”,黄先生以无法申领营业执照和无法正常经营为由,要求招租方在合同中将用途一栏改为“商铺”,双方由此引发纠纷。招租方于2006年3月14日对黄经营的文具店实行停水停电,并焊死卷闸门。分隔的另两间也于次日强行收回。之后,双方进行了长达两年多的诉讼。

租停车场能有营业执照?

这场官司可谓一波三折。黄先生提供给记者的4份《民事判决书》中,有3份判黄先生胜诉,有1份判黄先生方败诉。对此,黄先生表示,他已经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请了再审请求。

在这4份《民事判决书》中,记者发现,燕南路上的这几家临街“商铺”的用途全部为“停车场”,物业方无权出租。然而,在该处营业的租户却都明确告诉记者,自己是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租赁合同签的是停车场,租金却是按商铺标准交的。至于营业执照,则是原来在该局大院内的营业执照。

对此,黄先生说,其他租户想在这里做生意,就按招租方的意思做,但他不愿意这样做,他希望能有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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