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与国际法谁比谁牛
青年参考
本报特约撰稿苑基荣
9月16日,中国外交部公布了“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中国立场文件”,文件第九章提到了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 系问题。那么,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该以何为准?美国在遵守国际法方面,究竟表现如何呢?
中国发布文件反对双重标准
中国外交部公布的这个文件提到,中国严重关切苏丹总统被起诉一事。文件第九章认为:“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 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避免采用双重标准。……中国 谴责一切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行为,支持国际社会推动解决冲突地区‘有罪不罚’问题。”
在有关国际刑事法庭方面,文件认为,“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 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很明显,在处理国际问题时,一些国家为一己之私,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对国际法采取双重标准,破坏地区和平与稳定 。比如,美国既支持“科索沃独立”,又在俄格战争中反对“南奥塞梯独立”。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美国在这些问题上 的立场,都是在搞双重标准。
苏丹总统不属《罗马规约》管
先来看看国际刑事法院起诉苏丹总统的问题。今年7月15日,海牙国际刑事法庭的一名检察官起诉苏丹总统巴希尔 ,说他犯了种族大屠杀罪。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是否拥有管辖权?第二,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 冲突时,究竟应该适用哪个?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建立的。2002 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根据该规约,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对各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补充,只审理2002年7月1 日以后发生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 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该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人是缔约 国国民;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一个国家虽然不是规约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 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目前,美国、日本等国都不是规约缔约国,苏丹也不是。所以,苏丹总统肯定不在规约的管辖范围内。所以这个起诉 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荒唐的。
谁比谁牛?各国规定大不相同
在国际法的实际应用上,经常会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国际法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 冲突时如何解决?
在第一个问题上,各国的解决方法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个别转换方式”,即国家通过个别的立法来实施国际法 。这么做的有英联邦国家和北欧国家。另一类是自动纳入方式,即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该国际法便自动地成为 国内法的一部分。这么做的国家有美国、奥地利、法国、荷兰、日本等。
在第二个问题上,国际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各国的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不过,各国国内法对此问题都有 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切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为了避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抵触,还有下面两招:一是把国际法和国内法同样看待,按时间先后决定效力,更早立法 的优先;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即把国际条约视为特别法,使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美国经常践踏国际法
在上述问题上,各国不管如何规定,都应该由这些国家来决定。但可笑的是,一些强权国家却将自己的国内法延伸到 国际法的管辖范围。比如,美国的《达马托法》(制裁外国公司向伊朗出口能源技术)、《赫尔姆斯—伯顿法》(制裁与古巴 有经贸关系的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就是美国蔑视国际法、践踏国际公约的典型。
在处理国际问题时,美国多年来采取极端利己主义、实用主义的态度,并搞双重标准。在美国国内,不少有识之士也 提出批评。
2002年4月4日,美国能源和环境协会、美国核政策律师委员会联合发表题为“法治还是权治”的研究报告。报 告认为,美国正在越来越严重地违反和破坏主要国际安全条约,破坏国际社会的法治,想以“霸权统治”主宰国际社会。
美国学者、《失败的国家:国力的滥用和对民主的侵害》一书作者乔姆斯基认为,如果“无赖国家”的定义是指该国 藐视国际法,那美国长期以来就是无赖国家中的无赖国家。它在关塔那摩对待囚犯和在费卢杰对待伊拉克平民的行为,早已置 《日内瓦公约》于不顾;研制新型核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不扩散核武器公约》;2003年攻打伊拉克是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 ;20世纪80年代,国际法庭裁决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美国拒绝判决,公然违抗国际法庭。美国要求别国遵 守一些规则,却免除了自己遵守这些规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