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并非不退不换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9月22日讯 22日,历城区消协接到市民刘女士来电,投诉她在一家商店退换特价皮鞋遭拒。最后经消协调解,商家为刘女士退换了皮鞋。消协提醒消费者,买东西不要纵容商家不退不换的所谓“内部规定”。
国庆长假快到了,商家争相打出“特价商品、低价大甩卖”的促销牌,但有些商家做得很是离谱。22日,刘女士在一家超市给儿子买了一双皮鞋,可是回家后儿子试穿不合适。下午她将鞋拿到商店要求退货。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刘女士非常疑惑,“买的新鞋既没有穿过,也没有损坏,为什么不能退换?”
对此,历城区消协赵主任解释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凡是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商除了承担质量担保外,还要承担修、退、换等七项义务,商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而处理品是指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其他问题滞销,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赵主任说,但针对刘女士遭遇的情况,“应该属于商家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仍需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同时,消协提醒消费者,经营者单方提供、涉及交易的类似“打折商品恕不退换”等不公平声明、须知等,消费者不要以为“有约在先”就一味服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
记者 赵恩霆 通讯员 王东兴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