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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黑社会性质案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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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9月18日讯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致使 1人死亡,数人受伤。今天,省法院新闻发布会透露,我省首例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首犯被判处死刑,今天上午已执行完毕。这起案件的宣判和执行,标志着我省打黑除恶斗争逐步深入。

今年 41岁的烟台人张振超,从 1999年到2006年间,为实施犯罪活动,陆续发展成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谭宝强、隋卓辉、王宝华、姜永涛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1年,张振超向牟平区孙家岭村承包海区的朱永臣索要承包权未果,遂多次授意其组织成员报复。2003年5月21日 21时许,该组织骨干成员谭宝强、姜永涛等纠集多人,携带 6把砍刀,赶到牟平区顺正商城附近停车场,围住朱永臣的跟随人员周旭升的车,朝周猛砍数刀,致周死亡,并将同车的李琳斌、赵鹏、吴丽丽砍伤。作案后,谭宝强、姜永涛告诉了张振超作案经过,张振超遂出资安排谭宝强等人出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到2006年2月,张振超分别纠集、指使谭宝强等人,在烟台市牟平区、芝罘区等地,持猎枪、钢珠手枪、砍刀、铁管等作案工具,实施故意伤害罪5起;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敲诈勒索作案4起;寻衅滋事作案2起;非法拘禁作案2起;盗窃作案1起;非法持有枪支 11支;非法持有毒品20克。烟台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振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00元。该组织成员谭宝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隋卓辉等骨干成员分别被判20年到13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上诉后,省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法院核准,今天上午张振超被执行死刑。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巨野县人张运昌、姚辉爆炸案,吉林通化人梅大鹏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章丘人李敦兵故意杀人案,几名案犯今天上午均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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