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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禁放烟花爆竹由市政府作出决定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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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方兴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注意到,经过修改的草案取消了“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这意味着,是否禁放烟花爆竹,可以由市政府作出决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说,草案原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审议时有委员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有规定,该规定执行得不好,且近年来不断有要求修改(解禁)的呼声。经研究认为,国务院于2006年1月颁布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是否禁放烟花爆竹,可以由市政府决定,因此,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隐患处理的规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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