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后 要重新选号牌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交宣 本报记者 周滔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本报2008年6月5日曾报道)。昨日起,我市交管局车管所开始执行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的试点工作。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中对现行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市民去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时,请注意8条新规定和10个变化。
新增的规定(部分)
1、机动车转移后需重新选号,即车主在所在车管所管辖区域内办理转移登记的,应重新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2、车主可保留原车辆号牌继续使用。3、不再办理机动车停、复驶登记业务。除已停驶的可按原规定办理复驶外,不再办理新的停驶业务。4、办理机动车业务不再使用《居民户口簿》。现在,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5、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当车主将车典当时,双方须一起到车管所备案。6、代理车管业务需提交委托书。即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7、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对涉及机动车登记中的违规行为设定了罚则,规定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有车辆存在安全技术隐患、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相关业务等情形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后再予办理。
调整的内容(部分)
1、办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无需事前申请。2、办理委托检验可凭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3、可提前三个月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4、办理机动车转出后应30日内到转入地车管所办理转入登记。5、更换发动机,可选择更换公告范围内允许更换的各型号发动机。6、《机动车行驶证》上可以使用不悬挂号牌的机动车照片。7、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8、为证实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可凭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特别提示: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实施后,各位车主朋友可拨打(028)87850114询问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