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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收费累计不得超25年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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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鲲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办法》就今年一些地方出现的将一条收费公路进行分割转让收费权,明确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的现象,《办法》对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的条件和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受让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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