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运6名股东起诉公司其他股东擅改章程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专家看法:一个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
对沈阳一运股权纠纷案件,专家们的意见简单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原庭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会顾问梁书文认为:沈阳一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而其“规定”中却规定可以“退股”,并规定“股东在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出让其全部股权。”这显然是与《章程》的规定矛盾。按公司章程中关于“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的规定,“规定”对于股东退股的规定无效。1994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上述规定,原告退股,公司应当办理上述手续,而在其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公司并未办理相应手续,仍以原告为股东对外签署文件,这是认定原告是否退股时不得不考虑的实际情况。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公司法》修改专家顾问组成员王保树认为:公司股东会1998年10月4日通过的“规定”,应视为一项决议,不是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富宝文等人退股申请不是自愿所为,而是基于该决议约束。而且,该决议关于退股的规定违反章程规定,不能成为约束富宝文等人退股的依据。至于股权的确认依据,原公司法规定不明确,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而不是依照工商登记主张股东权,工商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原始股东股权确认,如公司没有设置股东名册,还可以出资证明书为证据,或依据公司章程的记载与签名为证据。本案中,该公司章程记载富宝文等人是公司股东,没有疑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则对沈阳法院审理此案的程序保留疑问。他认为,沈阳法院未将这几名股东就相同事实而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而是因标的额的差异分别在区法院、中院不同审级的法院进行审理;既然在不同法院审理,各法院应分别根据事实、理由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但和平区法院却下裁定,本案“因需等待另案结果,才能继续审理”,因此中止诉讼。等中院判决做出后,区法院才继续审理此案,作出与中院完全一致的判决结果。这是程序上的一个严重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沈阳市中级法院仍没有做出是否重新审理富宝文案的决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当“规定”中的内容与公司章程矛盾时,是否有效?没有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告股东身份变更是否生效?沈阳中院如果面对这些问题?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那真的是一场“巧取豪夺”吗?
——本网记者与两位曾经股东的对话
8月18日,记者接着采访了张香久、单士藩。当年是沈阳第一运输公司副总经理的单士藩个性直率,他把这次14名股东擅自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称为“巧取豪夺”。
记者:既然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为什么不到两个月又做了“退休就退股”的内部规定?是不是股东之间有什么矛盾?
单:可能是因为19人的管理集体对公司管理理念不一致的缘故。其实开始大家没有任何矛盾,但成立公司后,单士藩、张香久、富宝文等几个人认为公司应该首先支付职工的退休工资等一些后期费用,而这些想法显然与孙立男不一致。单士藩甚至在开会的时候与孙为此争吵。不久,孙立男提出了“退休就退股”的规定。
记者:当时你们都是自愿签署的这个规定吗?
单、张:当时我们都不懂得公司法,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说我们这些老人也都是老思想,认为不论什么形式这些企业都是国家的,只要把企业做好、把职工安置好就行。当初买下15个企业成立公司,只是希望借此机会把公司发展壮大,建成国内一流面向世界的企业,并且对社会也能尽到应尽的义务,这也是沈阳一运成立之初公司文件上写明的承诺。另外,规定上说大家都要这样做,我们都是多年的同事,怎么好意思自己提出异议?
记者:当时交通局与你们19人的《产权交易合同》里面规定,购买方只有切实实践了对企业现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妥善安置,才能真正拥有这部分净资产。现在对职工的安置情况怎样?兑现了当时的承诺了吗?
单、张:根本没有兑现。2004年春天,我们新城区一个5000平方米的车队用地被卖掉, 据说只卖了228万元。地被卖掉之后,就连新城区政府都说要把钱给车队职工,但至今职工没有拿到一分钱,没有任何收入的职工一直上访。
记者:你们6人退股后,公司在工商局有没有备案手续?
单、张:没有备案,在我们分别退休、退股之后,沈阳一运仍旧以当初的20个股东名义对外签署各种文件。直到2005年11月26日,沈阳一运14位股东召开大会通过修改的《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将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由原章程的20人改为14人,这个事情当时没有向工商局备案。
记者:沈阳工商局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如何?
单、张:我们2006年7月起诉了沈阳一运,8月18日去工商局查看档案,当时并没有这个修改后的章程,庭审双方质证时,法院也没有给我们看这份章程,可8月28日开庭的时候沈阳一运竟然拿出这么一份东西,我们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此章程为虚假章程。
沈阳市工商局在开庭时给我们出示了3份文件,2006年9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06年9月7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补正材料通知书》、2006年9月21日《关于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章程中股东人数的情况说明》等都证明被他们擅自篡改公司章程是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擅自篡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因违法而不具效力。
记者:既然私自篡改章程是无效的,法院怎么认定此事?
单、张:当时工商局虽然出示了这些文件,但并没有撤销这个假章程。法院因此没有裁定章程修改违法,而且判令沈阳一运更换股东合法。
2007年2月12日,沈阳一运剩下的14名股东拿着终审判决,到工商局更换了企业股东名字。
2008年7月16日,沈阳市工商局对沈阳一运2005年11月违法篡改的章程予以撤销。
记者:法院对工商局撤销章程的态度如何?
单、张:我们后来又多次找过法院,一位接待我们的女法官私下对我们说,工商局撤销章程是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如果是在判决之前,应该会予以考虑。
记者:当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前提条件是你们19人要解决和保障职工的生活,现在什么都没有实现,那这个合同如果被视为无效,你们能接受吗?
单、张:起诉并不是为了追求这些钱,是因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只要是公平的判决,我们都可以接受。
记者:现在你们二人的案子已经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富宝文的案子也已经又申诉到了沈阳市中级法院。如果再输了官司打算怎么办?
单、张:现在还没有考虑这些,相信国家的法律会公平公正的来判决此案。
当天,记者到沈阳市中级法院采访。在雨中辗转等待了两个多小时,记者见到了沈阳市中级法院负责宣传的王处长。
在联系了承办张香久、单士藩案件的法官后,王处长告诉记者:张香久、单士藩诉沈阳一运股权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省高级法院也做出了一致的判决。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判决没有任何瑕疵,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满,可以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采访手记:
最初知道这个线索,记者内心更多的是狐疑。1元钱购买15个企业这样的“1元转让”、“0转让”,在国企改革之处屡见不鲜,但所有这样的交易无不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妥善安排国企大量的在职和退休职工的生活。或者说,转让了所有权后,企业职工的生活和福利由原来的国家负担,变为购买者来负担。
国企改制十多年来,这些当初以“1元转让”、“0转让”的企业现状如何?当初交易的前提条件保障职工生活、福利是否真正做到?如果没有得到落实,这个交易是否有效?是否也算是一种私人对国有资产的“巧取豪夺”?这些问题发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