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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删除水电气累进加价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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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删除“累进加价”并非叫停

循环经济促进法,虽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调研的14个城市中,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石家庄、济南、杭州、西安、乌鲁木齐、贵阳10个城市未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武汉、银川、宁波3个城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太原市在一个区对2000多户居民实行了阶梯水价。

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对于删除“居民用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称,这并不意味着国务院不可以推进该制度,更不是叫停。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解释说,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写入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并不意味着叫停。

过度包装和一次性消费品受限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予以了限制。

城市建筑物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企业产生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线。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其中包括: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环经济的评价考核制度,有助于推动解决单纯以GDP指标来衡量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弊端;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等。(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