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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不明码标价最高罚5000元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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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林翎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已就《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管理规定》规定,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三次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的维修质量安全事故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社会公众对《管理规定》修改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8月12日至31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xzlf/index.jsp),通过网上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3、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25286;传真:83123292);4、电子邮箱:zhang-shuhao_7@sina.com。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执法机关可暂扣违法经营物品

《管理规定》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可暂扣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设备设施、配件等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取回暂扣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公告60日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暂扣物品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或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回收或销毁。

不明码标价最高可罚5000元

《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人选择。托修人自备配件,应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否则不得使用。

如果经营者不按规定实施服务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规不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的,或在使用时违规不如实告知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目前,广州市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5395家,维修从业人员超过6万。因此,《管理规定》特别新增了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以及机修(车身清洁维护)、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关键岗位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须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维修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消其从业资格:发生较大以上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责任的;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经营的场所从事维修作业,一年内经查证属实3次或3次以上的;参与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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