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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杀人分尸案一审宣判 主犯按抢劫罪被判死刑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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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韩婧雯)两男子多次找张某索要钱财未果,于是用安眠药将其骗至招待所,迷昏后劫走张某银行卡取走46000元现金。昨日上午,青山杀人分尸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主犯王某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王某、姚某多次预谋向张某索要钱财,并准备了安眠药、单刃尖刀等作案工具,姚某受王某指使于2007年1月24日到武汉市青山区建二南路一招待所,以其驾驶证件开房。次日晚,王某将张某骗至该房间,在诱骗其喝下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后,姚某等人持单刃尖刀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其身上劫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银行卡一张,并威胁张某说出了该卡的密码,其后,王、姚二人持该银行卡取得现金45000元,姚某还使用该银行卡在武汉某珠宝首饰商场刷卡购买了16000余元的黄金戒指和黄金手链。

在此期间,王某等人将张某劫持在招待所832号房间内,由于张某呼喊及反抗,姚某将一包餐巾纸塞入张某口腔,并用棉被捂住张某的面部,导致张某因窒息而死亡。其后,王某购买了钢锯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的尸体予以肢解,装入旅行箱包内,于24日晚将装有张某尸块的旅行箱包从招待所房间运至武昌中华路码头的轮渡轮船上,然后抛入长江内。

2007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汉口将姚某抓获,同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大悟县将长期潜逃在外的王某抓获。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姚某还为毁灭证据,帮助王某抛弃尸体,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并处以死刑,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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