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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离家3米远噪音扰人无法住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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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上方3米便是电梯机房。

市民朱先生在华侨城锦绣花园某栋购买了顶层29D复式房,没想到装在他家上方3米处的3台电梯运行时发出如过山车般的隆隆声。朱先生认为,电梯噪声严重影响了他的居住环境,不能入住,该房至今空置。朱先生曾找到物管及开发商要求解决,没有结果,最后诉至法院。2008年8月1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宗电梯噪音案件。

业主 电梯噪音超过规定标准

朱先生称,他于2007年3月购买此房,原定于2007年底搬入新居。发现电梯噪音问题后,他不能如期搬入。之后,他向开发商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侨城地产)和深圳市华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华侨城物管)反映,却一直没有解决。无奈朱先生将华侨城地产和华侨城物管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华侨城地产实施隔音降噪工程,并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华侨城物管停止收取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朱先生起诉认为,他所在的楼栋的3台电梯紧邻其房间,与房间仅有3米的距离。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之规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才能安装电梯,其有效性应以29D房子主人在房间内的任何位置依靠噪声及振动不能判定电梯运行、停止状态为准。而事实上,开发商在安装电梯时,将电梯曳引机的大型钢制工字型承重梁直接埋入水泥梁中,电梯控制柜、限速器也直接固定于水泥地面上,均未作任何减振降噪措施。电梯运行时产生巨大的隆隆声,晚上让人无法入睡。

朱先生认为,其家所在楼宇为整体性结构,他的房间门窗封闭性能良好。故应采用一级标准(推荐标准)核定噪音标准,白天允许噪声级为A声级,小于或等于45 分贝,夜晚小于或等于35分贝。为了确定受电梯噪音影响的程度,2008年3月20日23时10分,朱先生请来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进行实际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9D室内因电梯引起的噪声(噪声等效声级)在电梯夜间关机时34.8分贝,与标准相符。而运行时为41.3分贝,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规定值。

被告 电梯改造需2/3业主同意

庭审中,被告人华侨城地产认为,对电梯进行改造需征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但目前只有朱先生一户反映噪音污染情况。朱先生购买的是二手房,不是第一业主,朱先生无权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对朱先生出具的噪声监测证明,其真实性也有待证明。于是,其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侨城物管认为,物业管理处只是提供物业服务,噪音问题不在服务范围之内,管理处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也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当日庭审中,华侨城地产提出,可在朱先生的家里安装隔音装置进行降噪。但朱先生认为,要防止噪音污染,就应该从噪音污染的源头治理。据此,朱先生提出在电梯下增加隔音垫的整改方案。开发商认为,在电梯下面增加隔音垫就是对电梯的改造,需要征求小区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但目前小区业主没有人同意朱先生的做法。如果按此方案改造,其可行性还需要公司审查。朱先生则认为,如果是电梯安全问题,需要征求小区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而他起诉的电梯噪音只对其家庭造成影响,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最后,法庭给出15天的时间,让原告被告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按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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