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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首次入法代替“平等协商”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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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人事经理均不得担任工会主席

全新修订的办法更侧重为工人维权、法律咨询等职能,具体内容例如副总、人事经理均不得担任工会主席等,这些方面都是在工会多年来维权的实际案例基础上设置而来的。

全新修订的《深圳实施〈工会法〉办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集体谈判”首次入法代替“平等协商”

公司副总、人事经理均不得担任工会主席

“凡是由公司老总、副总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职位的,自明日开始其身份都非法化了!”几乎是全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集体谈判”一词在该办法中,也首次代替“平等协商”出现在国内法律法规条文上,同时从工会组建到工会如何维权等各方面多项条款在全国均具有创新意义。

仅时隔5年又进行全新修订

据了解,深圳现行的《深圳〈工会法〉实施办法》是1993年11月开始实施的,该办法曾在2003年9月进行过一次修改。对于短期内又再次进行全新的修订,深圳市总工会表示,这是因为近几年深圳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协调面临诸多新课题。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的入会率不高”和“基层工会未能很好地为职工发挥维权作用”。

“因此此次修改,在工会组建、工会主席产生与罢免、工会作用发挥以及开展集体谈判等方面都作出许多‘超前’和‘大胆’的突破,这在全国均具有创新意义。”据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友泉介绍,该办法在全国首次将“集体谈判”一词写入条文,其实质是回归法律的本源。“集体谈判形式虽然已在深圳出现了十几年,但从没在国内法律法规中出现,惯例是用‘平等协商’这个词。而对于‘集体谈判’这个固定法律用语,我们认为它更能体现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它代表是针锋相对的,双方之间的冲突较大,而绝非是简单的协商。”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上级工会可以直接介入集体谈判。

据记者了解,上周四沃尔玛8500多员工与沃尔玛签订集体合同(相关报道详见本报7月25日深圳观察C01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完成,通过真正意义上的谈判,使劳资双方在利益博弈中达到一个基本平衡点,双方顺利签订合同。

邀请媒体监督办法实施过程

由于当前工会组织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从原先人们印象中的福利组织转化为一个维权组织,因此,此次从工会组建、工会主席人选、集体谈判制度、工会职能监督等等均是围绕“维权”而展开的。不少具体措施,包括“有职工25人即需成立独立基层工会;副总、人事经理均不得担任工会主席;会员百分之十联名可对工会主席提出罢免;上级工会可直接介入集体谈判,以及工会主席可享岗位津贴”等条款都根据深圳工会组织近年来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而设定而成。

“该办法的实施将开创工会新的阶段。”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说。但他同时坦言,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希望媒体对其执行过程给予监督和关注。

据了解,深圳还将针对“工会工作委员会设立、工会干部工作考核制度、岗位津贴制度、职工权益保障资金的设立”等,为该办法相继出台四项具体操作细则。

■政策解读

1.有职工25人即需成立独立基层工会

条文:用人单位有会员10人以上或者有职工25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解读:工会的组建是工会为职工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情况是全市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均不高。根据市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深圳市共有基层工会33808个,工会会员303.8万人,相对于全市12万多家各类企业和800多万职工,这一比例很不理想。

“现在的规定是从员工角度,以状态描述工会组织究竟该不该成立,而非由谁来建立工会。有些企业不想成立工会,25人以上有这个要求,即表示建工会的意图有了,就确定了企业有建工会的义务,这对工会在中小企业,尤其是劳资纠纷频发的企业,均可达到全覆盖,破解工会组建难的问题。”深圳市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友泉说。

2.副总、人事经理均不得担任工会主席

条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解读:据了解,目前公司副总以及人事部门经理担任单位工会主席的做法非常普遍,其中国企的工会主席多由副总担任,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工会主席多由人事部经理担任。“这种身份妨碍他们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不能完全代表员工利益。现实中已经出现过这个问题,一是有时他们会代表企业利益否决工会利益,二是企业利益没有明确反对时,他可能会从身份角度考虑,往往会过滤、删减员工的诉求。”张友泉表示,由于受身份限制,他们无法相对独立或理直气壮地代表员工利益去说话。长此以往,会造成员工对工会主席,甚至对工会组织的不信任。“这个问题后果很严重,因此只有令其让出这个位置。”

据了解,对存在这种情况的工会组织,深圳市总工会将利用一年时间进行一次过滤,并检查执行情况。

3.工资、福利标准定期向职工公开

条文: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工资、福利标准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和执行情况等。

解读:该条款一出即引起“会否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问题?”的外界关注,张友泉对此做出了否定回答。“对员工的公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公开,以前企业对于薪酬,总是冠以商业机密,但这其实是企业自己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涉及到企业特大利益、会损害企业发展,才需要保密的,对手只是知道你的工资标准,这怎么能叫损害呢?”张友泉表示,如果部分高层、高管将工资特点和企业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说出来会损害企业利益才是保密的。而基数性的、各员工属于哪一级别的工资是可以公开的。

4.上级工会可直接介入集体谈判

条文:上级工会认为下级工会不能正常履行有关职责时,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谈判……工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进行集体谈判。一方提出集体谈判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解读:张友泉表示,这是办法的一个亮点。主要针对一些企业以假意的谈判态度,久拖不绝,导致谈判属于拖延状态,或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做出很多约束,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甚至根本无法启动谈判。那么上级工会就可以介入,甚至全总都可以直接来谈。而这也是深圳市工运过程中,工会组织实践经验的一种提炼。

5.工会主席可享岗位津贴

条文:实行基层工会委员会岗位津贴制度。对经过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工作考核合格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每月发放不低于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岗位津贴,但国家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除外。

解读:“这一款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并不增加企业负担,不需要额外支出,岗位津贴是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的。没有上线,下线就是5%。”张友泉表示,这是一个激励和补偿机制,主要为了表彰那些工会工作做得好的基层工会主席和干部,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替代其本身的工资。“这样基层工会主席可超脱一些,独立些、能更好地代表员工利益说话。”

6.违规企业可被公开谴责

条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期改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公开谴责: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诬蔑、诋毁工会的;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未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集体谈判的;侵害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合法权益的。

解读:张友泉说,该条款实际对市区两级工会造成很大压力,因为将要采取的方式是诉诸于媒体,或者直接在企业贴谴责书。“这个做法会让很多企业,尤其是那些低劣企业,即赤裸裸损害员工利益的企业,彻底失去社会信誉,即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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