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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格证不能当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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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业务人员监管制度下月起实施

店铺遍布大街小巷,其从业者资格却长期缺乏严格监管。这种不正常状况,下月起将成为历史(图文无关)。何建文摄

本报讯(记者/姜岩实习生/黎艳佳)昨日,市房管局联合市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和房地产经纪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多项监管制度。

在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中,中介机构的监管一直是东莞房地产行业的老大难问题。在“创辉关门事件”发生后,不少东莞老百姓更对中介机构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这也导致三级市场交易活力明显下滑。

业界希望,有了上述新制度的保证,市民们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可以吃下定心丸。

“两证”齐全才能上岗

根据房地产经纪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凡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任职的经纪人,必须经过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且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规定要求,凡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任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申办备案证书的同时,其经纪人员应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任职证明,到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并申办“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人上岗证”。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人上岗证”,否则有关部门可拒绝受理其代理业务。

该规定强调,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发生变动,可持新、旧任职机构出具的任、离职证明,到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科办理“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人上岗证”变更手续。

此外,根据《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以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所聘用的经纪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以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及群众监督。

通知指出,对于法定经营范围兼营房地产经济业务的企业,必须到房管局领取“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能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对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而开展房地产经济业务的分支机构,将勒令立即停止经营并对其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实施收回备案证书及撤销备案资格的处罚。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除了经纪人持证上岗制度外,市房管局还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及动态管理系统,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实行全面的跟踪和监督管理。

根据这套信用系统,市房产管理局将每年举办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评选活动,对优秀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大力扶持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根据每季度的信用档案记录,将有效投诉率居前五位的机构名单在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中介合同全市统一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消费者与经纪机构双方利益,从8月1日起,东莞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推广使用由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印制的《房地产中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合同的使用将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晰引起的纠纷。

此外,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房产管理局还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选择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两种支付方式,不得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如果交易双方需要委托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在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办结后,卖方凭协会出具的“划款通知书”支取监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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