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碰瓷被撞死 两名同伙加刑6年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实习生汪乾)4名男子驾车“碰瓷”,致一同伙丧命。一审法院判处两名主犯贺卫民、韩志强4年有期徒刑。昨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改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处贺、韩各10年有期徒刑。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勒索钱财
36岁的死者曹振声及3名同伙贺卫民、韩志强、暴玉京均为北京市人。2006年3月15日上午,曹振声等4人在顺义区预谋,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他们确定一辆外地货车为作案目标,曹振声和贺卫民各驾驶一辆夏利车追赶并超越了该货车后又减速行驶。曹振声突然横向停于路面,贺卫民紧急向左打轮,紧随其后的货车刹车不及,先后与两辆夏利车相撞,曹振声当场死亡,三车均损毁。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贺卫民、韩志强各有期徒刑4年,判处暴玉京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该法条的一个量刑要素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只是出于好奇,觉得这样好玩”
判决后,检察院认为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以案件定性不正确为由,也提出上诉。
二中院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抗诉意见,改变了适用法律,认为一名同伙死亡、三车损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择重刑处之。此案审判长唐仑称,二审量刑较一审判决加重,并非受奥运影响,只是适用不同法条而已。“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确是为了保障奥运,但并非为奥运才严厉打击。”
判后,贺卫民解释“碰瓷”理由时说:“只是出于好奇,觉得这样好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