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良一审被判14年
常州日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原常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丁国良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进行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国良利用在担任中共溧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3年至2006年间,单独或分别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万元、欧元1万元。1997年至2000年,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在下属企业改制、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001年至2003年利用担任溧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溧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该院一审以被告人丁国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