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10余万一审判刑13年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昨天上午,上海市长宁区原区长陈超贤受贿案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超贤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其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法庭上,陈超贤表示不服判决,因为“法院只认定了其自首,没有认定其重大立功”。不过,尽管他表示不上诉,陈超贤要求法院将其“不服判决因素”记录在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超贤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和长宁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香港商人杨崧才等6人共计310余万元贿赂,数额巨大。其中,最大一项行贿累计约60万元。
2006年11月,有关部门在调查上海市社保案过程中发现了陈超贤等官员涉嫌严重违纪问题。2007年5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委决定对陈超贤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后,陈超贤受贿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陈超贤曾长期在黄浦区任职,自1998年开始任黄浦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03年已被发现有经济问题的陈超贤,又被陈良宇“带病提拔”,调任长宁区区委副书记、区长。(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