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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保安讨要加班费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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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农民工在一家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因讨要加班费被公司一起开除。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袁先生等4人加班工资3400余元;同时应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85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

加班72小时

2007年3月,袁先生等4人被招聘到这家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保安管理基本制度的承诺书。按照规定,保安工作时间为两班制,即白班12小时,夜班12小时。但半年来,他们实际加班时间为72小时,物业公司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

为此,袁先生等4人多次与公司协商,讨要加班工资,但均未果。

2007年底,公司以袁先生等4名员工不适应保安工作为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物业也有“一笔账”

之后,袁先生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各6个月的加班工资3400余元,同时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85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元。

物业公司认为,原告上白班时有一小时的吃饭时间,上夜班时有6小时的睡觉时间,所以不存在加班。由于被告不能认真工作,所以公司在30天前以会议通报的形式宣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过错。

超时应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应当视为加班,按照原告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加班工资,所以原告的加班工资应按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及840元计算支付原告。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被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通讯员胡卫国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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