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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坐牢 九万存款被“改密”冒领

沈阳网-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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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贤忠)在监狱服刑期间,自己的银行卡被人经密码重置后冒领取走,银行对此该负何责?6月3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银行未尽审查责任,应赔偿储户损失。

储户 被关入狱怎么挂失取款

2004年5月20日,郭某因涉嫌犯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并被判刑1年6个月,于200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此前,她在沈阳一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存款10万元。可是她出狱后却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钱已在2004年6月7日被人经密码重置后,于6月30日通过网络柜面提走9.6万余元。郭某与银行交涉,银行却坚持称是她本人办的挂失手续取走存款。郭某解释说自己当时正被警方控制,不可能出来办挂失手续,但银行对此不予理会。郭某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 储户自己泄露身份信息

银行辩称:银行已严格执行了密码挂失业务的相关操作规程,不存在操作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办理密码挂失过程中,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只负形式审查责任,已尽审查义务。况且郭某不能证明2004年6月其本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证明不是郭某本人办理的密码挂失业务。另外,如果是他人冒领郭某存款,那郭某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取款人用的是真银行卡,而不是伪造的,郭某的身份信息也能对上,郭某显然存在对自己身份证和银行卡保管不善的责任,所以损失应自己承担。

银行方面还称,案件没有侦查完结,在很多事实没有清楚的情况下,很难清楚认定到底是储户还是银行的责任。在警方还没有抓到冒领人之前,此案应终止审理。

法院 银行未尽审查责任应赔偿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储蓄机构的银行,除了保护每个储户的财产不受侵害之外,还要保护每个储户的储蓄信息不泄露,以达到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的安全目的。本案郭某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为郭某办理了储蓄卡,并设置了取款密码,即双方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按“凭卡凭密”的取款方式,承担保护储户存款的义务。然而,银行未审慎识别是否是郭某本人真实身份,便为郭某的储蓄卡办理了密码重置、更换密码业务。对此,银行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此案是否应因追查冒领人而终止审理,法院认为郭某与银行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存款人要求银行履行存款合同的责任,与被人冒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存款人和冒领人不是同一主体,不影响银行在本案中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郭某9.6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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