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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原告获赔3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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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民事索赔案一审宣判

11名原告

获赔350万余元

昨日,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民事索赔案一审宣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万余元。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名患者相继离世。

法院判令,齐二药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即向各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万余元,医院和两家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据新华社

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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