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好友为5000元钱打14年官司
红网-潇湘晨报
“这个欠条不是写得很清楚吗?你老毛(化名)欠我5000多元书款。”在法庭上,嗲嗲老向(化名)拿着一张有些发黄的欠条,向好友要钱。
“这个钱,不是找你借的,是公司的。且钱早已还给公司了。”看着激动地老向,老毛不知道怎么解释。这样的解释已说了14年,这样的官司已打了14年。
这两个嗲嗲都有75岁了。老向稍稍大一点。两人是好友。
15年前,两人退休后,和另外几人集资入股创办了一家公司,经营图书。两人都任公司副董事长。各自经营一门市部。
但由于老毛当时经营的门市部需收回,公司决定将该门市部的书放到老向的门市部,由老向保管。1993年下半年,老毛领取了共计5000多元的书。老向便要求老毛打一个欠条,以便和公司结帐。就这样,老毛写了一张欠条。这张欠条也就是老向在法庭上出示的欠条。
因这张欠条,老向先后将公司和老毛告上了法庭。
在向老毛要钱的官司中,雨花区法院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因1993年写的欠条产生的纠纷,诉讼时效在1995年之前)驳回起诉。老向上诉,长沙市中院以同样理由维持原判。
可这个嗲嗲特别固执,执著。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同时向长沙市中院提出再审请求。经多方周折,长沙市中院下发了裁决书,以事实认定不清楚和少一个诉讼当事人(老毛向老向借钱,但钱还给了公司,因此要讲公司追加进来),发回雨花区法院再审。
2008年6月,雨花区法院再次庭审审理。
法院开庭。两个嗲嗲都没聘请律师。两人都是拿着一叠厚厚的资料和有些发黄的判决书,又为争了十几年的欠条,争起来。
“法官,他这个人很厉害。我销售的书是六折结算,他销售的要做四折结算,比我多得利20%。他现在还找我要钱?”老毛说自己碰到这个执著的朋友很无奈,“在另外一场告公司的官司中,也查明我没有欠老向私人的钱。那个钱是公司的,而我在1993年底已还给公司,没有拖欠。”
在答辩中,老毛搬出了《票据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各种法律,以说服对方。庭审结束后,精疲力竭的两个嗲嗲自愿调解。
经法院调解,老毛偿还老向2000多元欠款,另一半欠款老向自愿放弃。两人因欠条的债务问题事项全部了结。庭后,老向说,他虽然有钱,但属于自己的一分一厘他都会争取。
旁听感言:执著的嗲嗲,太可爱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