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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墙被砸 老人被气“瘫”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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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陈笑尘)张某雇请的工人将共用墙体砸穿,年逾七旬的邻居刘某走了10层楼来交涉却昏厥倒地,遂引发各种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家人随即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对刘某的发病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张某应一次性支付刘某40000元,刘某家人随后提出上诉被驳回。这是佛山中院昨天向媒体公布了一起案件。

现状:老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5年,已经72岁的老人刘某居住在南桂西路11号某座502房,张某则住在其隔壁的503房,两者的房屋之间有一堵共用墙。2005年12月27日下午,张某在装修其房屋的过程中其雇请的装修工人不慎将双方共用的墙体砸穿,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发现上述情况后,与其妻子一起到503房屋投诉。由于两家的门口并不在同一楼梯,由此刘某要先下楼梯,再从另一楼梯间上5楼才能到503房间,刘某一下一上爬了10层的楼梯。当他来到503房客厅与张某交涉时,突然晕厥倒地不省人事。

医院诊断为:刘某心肺复苏术后缺氧缺血性脑病,恶性心律失常、冠心病,陈旧下、后壁心肌梗塞。刘某至今治疗费为122227.26元。经鉴定刘某为一级伤残,目前为木僵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仍留院作康复治疗。

原告:对方是故意砸墙激怒老人

“他们是故意砸墙,而不是‘不慎’!”刘某的家人在法庭上表示,刘某在迫不得已到503投诉之前,已至少3次在自家房间、阳台上大声告诉他们墙壁已经被凿穿,要求他们停止,但无不遭到拒绝。张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可以想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会被张某的恶劣行为所激怒,更何况已是年逾古稀的70岁老人。张某故意砸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刘某情绪上的激动,更导致了老人被迫走10层楼梯去投诉从而引发疾病。

刘某的家人还称,事发时,张某所面对的是刘某及其妻子两位70岁高龄的老人,情绪已比较激动,暂且不论张某有否将刘某家的墙壁砸穿,甚至假设刘某夫妇根本就是到张某屋内无理取闹,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某作为事件的一方,在面对这样一位情绪激动的老人时,也不应当采取直接与老人言辞冲突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张某是有构成明显过错的。

被告:老人自己太激动诱发旧病

张某答辩认为,依据法庭调查取证的桂园社区民警中队的7份《询问笔录》清楚显示:刘某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然后自己晕倒在地。晕倒时刘某与张某之间相隔3米多远,并且张某一直没有和刘某争吵过。

在刘某晕倒后,张某在法律上不具有救助的责任,但张某还是积极实施了多项善良救助行为,包括叫装修工人扶起刘某;立即报警并呼叫救护车;叫装修工人抬刘某下楼,并跑到楼下叫治安员帮忙;去医院看护刘某,并通知刘某家属。

此外,张某装修房屋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与刘某旧病复发晕倒无关。张某有权装修自己的房屋,如果装修房屋造成刘某房屋损坏,张某可以进行修补或合理赔偿,但这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刘某的旧病复发不具有因果关系。刘某年老,又有心血管和脑血管病史,而且体型肥胖,病发前连续步行10层楼情绪非常激动,这些原因造成了刘某旧病复发晕倒,与张某无关。

法院:

被告无过错但分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调查笔录均未能证实刘某在事发现场晕倒前与张某及其雇请的装修工人有身体接触及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等。通过综合分析,刘某突然病发晕厥存在3个原因:他曾有心血管和脑血管病史,并需要长期服药;其体形肥胖,体重达90多公斤,事发前曾连续步行上下楼十多个楼层;因目睹自家墙体被砸急于论理制止,情绪激动。

虽然事件诱因是张某所雇请的装修工人凿穿共用墙,但这与刘某的晕厥病发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也没有不当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张某对事件的诱因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分担部分责任。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确定由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40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家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佛山中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为何判了张某不担责却要其赔40000元,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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