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法律”下的阳光慈善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5·12”特大震灾的发生就像一道命令,让全国各地的慈善救灾机器全部满负荷地运转起来,哈尔滨市民更是不甘落后地加入到这个慈善洪流中。捐款、捐物、领养孤儿等成了市民表达爱心的主要方式。为此,记者连线了哈尔滨市著名法律专家和有关部门,请他们就有关法律问题一一说明。
赈灾款物透明化
哈尔滨新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赵连勤
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不仅关系到赠与目的能否实现,还事关社会捐赠这一传统美德能否发扬光大。公众要求赈灾款物透明化,不仅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而且也是受赠人的法定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2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收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震发生前的4月28日,民政部制定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捐赠款物透明化也有规定。《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第23条规定:“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受赠人,有通过网络、报刊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的法定义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赈灾款物的透明化,还能防止慈善腐败。因此,所有接收公众募捐的慈善组织和政府机构,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公开自己的账目,回应社会的质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让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让公民社会从理想走向现实。
捐赠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有些捐赠人担心自己捐献的款物不能被用在灾区,要求接收捐赠的部门公开捐赠款物的具体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没有这方面的权利?
赵连勤:从法律上说,向灾区捐款捐物属于民法上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从这方面来说,捐赠人有要求受赠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的权利。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21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同时《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捐赠人通过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与这些受赠人是一种委托被委托的关系,委托这些部门、组织将款物送往灾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捐赠人作为委托人,有权知道被委托人的办理情况,有权利要求被委托人接受社会质询,接受舆论监督,接受专业审计。
由此可见,捐赠人不仅依法享有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知情权,只要捐赠人提出查询请求,受赠人即有法律义务报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还享有按照捐赠意愿使用捐赠款物的权利。显然,有些慈善机构违背捐赠人的意愿,将捐款截留或抽取一定比例挪用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收养必须依法进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王海燕
四川省汶川地震后,社会各界用各种方式表达爱心,灾区的孤儿也牵动着我们哈市人民的心,有很多爱心市民纷纷打来电话要求收养灾区孤儿。但市民在决定以此种方式表达爱心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因为收养除了是一个慈善举措之外,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
《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哈市的居民要想收养灾区孤儿的,应到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王处长最后还说,目前四川省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正在基层抗震救灾,暂时无法接待各地的爱心市民,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也已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待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恢复正常、确认孤儿身份后方可办理收养登记。
公益捐款减免税收
哈尔滨市支援灾区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鼓励公益捐助行为,公民个人或是企业如果有公益捐款的行为,政府将在税收方面给予最大的回报和照顾。不久前,哈尔滨市支援灾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税[2008]62号及国税[2008]55号文件规定,对捐赠企业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做了解答。在企业方面,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个人方面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