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走鬼物品要当场开清单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穗仁宣) 城管扣押小贩商品,要当场向小贩交付清单并让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昨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本次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相比一审草案,《条例》增加条款规定,城管执法前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敬礼。同时,对于城管查扣物品,《条例》也增加了严格的先决条件规定:只有小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容和经劝告之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城管才能扣押物品。
城管执法先亮证再敬礼
为了保证城管队伍人员的素质,《条例》规定必须对城管队员的准入门槛进行明确规定,应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录用。同时,城管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若出现上述情况,将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降低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为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条款设置:城管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标志;城管队员在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前,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敬礼;禁止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辱骂、殴打小贩等。
城管扣物品有两条严规
《条例》规定,由于扣押物品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城管应当审慎施行,只有在必要或者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且只有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才能实施扣押:其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且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市民多次投诉的;其二、经城管机关劝告改正,但商贩仍拒不改正的。
《条例》规定,城管在查封扣押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查封扣物品不得超30天
在依法的情况下,城管可以扣押物品,但必须制作清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由城管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城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