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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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主体及保值增值方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必须明确各级政府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亏损和支出不足的补贴和补足责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建
1.应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应该是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法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有农村户籍、并以农业为其主业的人。具体到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需要规定以下内容:(1)法律应授权地方制定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了防止各地因制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过低,而难以起到保障作用,我们认为,法律应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不得低于同期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线,并明确要求将各地制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及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2)法律在确定农业是否为其主业的标准时,可同上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述及的标准设定。(3)考虑到实地调研中所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还应明确几类须重点保障的对象类型,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主要劳力因严重残疾或严重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由于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贫困家庭;资源极度缺乏地区的贫困人口。对于这几类保障对象,无须审查其收入水平是否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可直接适用相关保障措施。
2.应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或其确定方式。在现行条件下,由法律统一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机还不成熟,但这应当是将来成熟法制的必备内容。现实可行的方式是,由法律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授权地方根据法定因素确定当地统一的保障标准,并要求其及时备案。各地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一定比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应成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因素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水、电、烧等费用;对于居住条件极差的农民,还考虑建房、租房所必需费用的适当部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物价水平。
3.应规定统一、合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方式和程序。实践中存在两种保障金发放方式,一种是在申请人申请的基础上,由主管机关审查其收入水平,按申请人收入水平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发放保障金,这多实行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另一种是在初步审核申请人收入水平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评议来确定保障对象,按保障对象困难的程度及类别,分档发放保障金。笔者认为,第一种保障金发放方式比较合理,可以真正起到保障作用,应该为法律所采,并在全国推行。
4.应该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负担比例、支出方式、转移支付比例和方式、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监督机制和法律及政治责任追究机制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起始阶段将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既有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农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注意扬长避短,因势利导,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