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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修改和退让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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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本报讯(记者/许蕾实习生/陈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前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可于5月20日前反馈。对此,网友的意见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退让和修改。针对网友的说法,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昨天指出,《草案》作为一个下位法,它不会也不可能突破上位法,劳动者的权益不会“缩水”。

“无固定期限”从来就不是铁饭碗

前日公布的《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铁饭碗”的修改和退让吗?

对此,劳动法专家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来就不意味着“铁饭碗”和“终身制”。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到实施前,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和意见最多,《草案》只是将原先分散在不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作了归纳和集中阐述,便于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同时,也便于劳动者转变观念,实质上并未对《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进行修改和退让。

员工不签合同,单位不用赔

1个月内不签合同就要支付2倍工资,万一员工故意拖着不签骗补偿,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的担忧之一。

《草案》明确,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超过1年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除了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前不满1年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否要支付,《草案》仍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草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4050”人员在社区就业等情况,不能享受无固定期限合同。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专家表示,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本身就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补贴,如果参照企业试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再就业工作难度。

不得以原籍低标准买社保

根据《草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这意味着,在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时,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的标准执行。例如,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高于清远,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在清远注册,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遣到广州工作,劳动者的社保就必须按照广州的标准购买;反之,在广州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而劳动者实际在清远工作,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按照广州的高标准执行。

员工转劳务派遣,工龄还要连续计算

《草案》还明确了《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具体算法,规定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专家表示,这一规定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部分企业通过“集体转劳务派遣”方式清除员工工龄的计划落了空。集体转劳务派遣属于整体业务划转,即使员工转为了劳务派遣工,工龄也要连续计算,满十年的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新法实施前集体辞职再重新签约的劳动者可能因此吃亏,因为《草案》未对工龄中断多久算“不连续”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在《草案》中也作了细化: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有关专家表示,劳动派遣的“非主营性”解释更容易产生歧义,怎样界定一个企业的岗位是否“主营”?非“主营”岗位有时比主营岗位带给企业的效益更多,比如铁路运输集团,主营业当然是运输岗位,但集团旗下的旅业、餐饮业有更大效益,这样的岗位是否就可以用劳务派遣工人?此外,劳务派遣是否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草案》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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