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二掌柜”一审领刑11年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记者 陈宝成 为您报道
安徽省亳州市中院昨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有期徒刑11年,处没收其个人财产6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美元2万元、欧米茄手表1块、住房1套予以追缴。控方指称刘的“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未被认定,该案辩护律师周泽称刘将上诉。
法院认定三宗罪
刘俊德曾任安徽省古井集团财务总监、副总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亳州市中院审理查明,刘俊德曾三次收受他人贿赂,总价值近149万元。
其一,山东省烟台市新华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俊德对其公司的关照,在2003年至2006年中秋节及春节期间,先后四次送给刘俊德8万元。该公司为古井集团设计生产各种酒瓶瓶盖。
其二,2004年3月,安徽盛强集团总经理为把从古井集团拆借的资金尽快转到自己的账户上,送给刘俊德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554万元)及价值2.4万多元的瑞士产欧米茄男式手表1块。
其三,刘俊德在古井集团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时,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1月间,先后四次拆借给深圳万福集团7000万元资金。万福集团董事会研究,在上海市购买一套价值122万元的住房送给刘俊德。刘俊德于2005年6月3日以其家属的名字将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重大立功表现未获认可
亳州检方的起诉书,除了指控刘俊德涉嫌受贿的三项事实之外,也认为刘“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据记者掌握的一份落款为中共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自2007年12月6日的《关于刘俊德在调查期间的态度及表现》称,在有关部门对古井集团对外委托理财问题调查期间,“刘俊德除主动配合组织查清了古井集团对外委托理财的有关严重问题外,还向组织反映了古井集团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其它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对古井集团的发展、生存至关重要”;“刘向组织彻底交待了收受他人钱物的问题,是在组织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的。”
该文称,“根据刘俊德在纪委调查期间的态度及表现,具备法定的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我们建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刘俊德最大限度地体现从宽政策,给予减轻处罚。”
但亳州中院判决认为,刘俊德“被动接受办案单位的询问,虽然配合办案单位查清了事实,但不具备主动投案的事实,故不具有自首情节”,“而刘俊德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无事实依据,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
“检察机关主张刘俊德自首,法院竟然不予认定,很是罕见”,律师周泽表示:“刘俊德被指控构成犯罪的事实,都是自己主动交待的,如果构成犯罪,当然就是自首。我将为其提起上诉,做无罪辩护。”周泽称,刘曾授权周“一旦一审做有罪判决,就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