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失败起诉医院索赔82万元
深圳特区报
核心提示
为了追求美,刘畅女士1998年在深圳妇幼保健院富华整形美容科(现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接受注射“英捷尔法勒”美容手术。手术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美容效果,反而使她的面部严重变形,左脸明显大于右脸。2006年,刘畅起诉到罗湖区人民法院。昨天,该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畅在开庭时减少索赔金额,要求被告赔偿材料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2万元。
本报记者 马培贵
■注射 “英捷尔法勒”美容失败
刘畅诉称,自己原本五官端正,面目清秀自然。1998年5月20日,她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美容中心咨询左眼睑松弛形成内双改善问题。医院称,她不仅左眼睑松弛,同时需要改善前额偏窄、面颊偏瘦的问题。医院还极力向她推荐从乌克兰进口的注射材料“英捷尔法勒”软组织填充剂。“手术不需开刀、无疤痕、无痛苦、无任何副作用……如果手术效果不理想,可以随时校正和取出。”刘畅听说“英捷尔法勒”效果如此美好,当即做了填充颞部、面颊的美容手术。
刘畅表示,自己手术后不仅没有变美,反而丑了:面部青黄肿胀,眼睛红肿着,疼痛难忍。打针消炎3个月,症状没有减轻。嘴张不开,稍微张嘴牵动颞合关节就会疼痛,打哈欠都吃力,扯着太阳穴疼。此后,她一直找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讨说法,没有结果。
为了看病,刘畅去了深圳、北京多家医院。刘畅说,所有接诊医生给了她同样的答复:颊部的注射物可施行取出术,但取不干净。颞部的注射物不易做取出术,因为注射材料分解后游离,该部分血管、神经极为丰富,手术易出危险。
■诉至法院索赔82万元
刘畅诉称,由于被告销售的产品“英捷尔法勒”在使用中出现大量的消费者投诉事件,证明该产品不能保证使用的安全性。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30日决定,自通知日起,“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多年来,该产品给其造成巨大伤害。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美容失败造成刘畅7级伤残。
刘畅认为,她丰颞、丰颊手术后痛苦反应强烈,引起生理、心理巨大变化,免疫力下降;记忆力下降,视力模糊;说话、吃饭、打哈欠时太阳穴、耳朵痛;面部热胀冷缩;头、面部出现顽固性不规则疼痛、烧灼痛、刺痛等各种性质的痛;面部表情严重受损。她的男友也因此弃她而去。刘畅称,她的生活之路还长,渴望交个男友,结婚生子,享受天伦之乐。但想到目前自己的境况,随时处于遗传毒性的“英捷尔法勒”的阴影之中。她为此痛苦、迷茫、自卑,还数度失去工作,面临生存危机。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刘畅提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材料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等计82万元。
■富华医院:“英捷尔法勒”是合法产品
被告一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辩称,既然原告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其提出的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之诉,那么就排除了医疗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由生产厂商举证,被告一、被告二作为使用单位,无举证之责。
富华医院认为,“英捷尔法勒”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产品。到目前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没有就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问题作出最后定论。这种产品是由乌克兰生产的,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措施,没有任何问题。该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使用销售,中国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被告一、被告二使用该产品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手术,没有过错。
既然原告确认其诉讼为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据此,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终确定“英捷尔法勒”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之前,其他认定皆为无效。原告自认为或其委托的鉴定机构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不能认定“英捷尔法勒”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市妇幼保健院:原告诉求超过法律时效
被告二深圳妇幼保健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为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纠纷,其诉讼时效为1年。而原告于1998年做的美容手术,直到2006年才提起诉讼,距法院受理起诉的时间长达7年之久。期间,原告从未主张过相关权利,也没有任何法院或主管部门告知其医院:原告因为医疗纠纷而投诉其医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二同时认为,其院做美容治疗的行为符合医疗行为的常规,医院没有过错。因此,被告二不承担本案的责任。据此,被告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