椿桦:保声誉不报案的老师应治罪
信息时报
作者:椿桦
因不服一审死刑判决,经上诉后,河南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吴天喜强奸、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二审于4月25日开庭。关于这位“镇平首富”的事迹,媒体已经披露了不少,但有一个看上去很正常的细节却让我看出了不正常。据《广州日报》27日报道,吴天喜在数年时间伤害了那么多女学生,居然“一帆风顺”;在吴天喜被捕半年前已有受害者报了案,但吴天喜仍然逍遥了半年。对于被性侵犯的女学生,一些老师担心的则是学校声誉受损,玉都中学一位陈姓老师在作证时如是说:“更重要的是对我们学校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一起为那群为人师表的老师之直率,脸红三分钟。像这种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而不顾受害者权利的事件,的确是不胜枚举。所不同的是,玉都中学的这位老师可以把这种本应羞于启齿的理由,理直气壮地拿到法庭上陈述,表明了不正之风在人们潜意识里的正常化。
被认为以“采阴补阳”寻求延年益寿、官运亨通的吴天喜,涉嫌强奸了36名少女,这是警方的数字。民间流传的数字则更加惊人。受害少女年龄主要分布于12岁至16岁,有不少是未成年少女,这些少女都是吴花钱雇人物色(或绑架)来的。我列举这些数字,想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吴天喜肆无忌惮、罪大恶极;二是受害者年少懵懂,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大人帮助。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后者越无助,前者越肆无忌惮;反之,后者的权利得到声张,前者必然会有所收敛或被绳之以法,更多无辜少女会避免受害。
但给学生大讲遵纪守法,如何正确做人之道的老师们,自己既没有遵纪守法,也没有正确做人。他们为了保护学校和自己那金玉其外的声誉,集体选择了沉默。当然,选择沉默的远不止这些老师们,让吴天喜逍遥法外数年,甚至在受害人报警后仍没有严厉执法的执法者,客观上也纵容了吴天喜的嚣张。因违法者头上的光环(吴天喜还有一个身份是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执法者不积极作为,人们都明白应当如何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但是,为保全面子,实质却保护了一个恶魔的学校及老师,他们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则几乎是空白。
学校“保声誉不报案”而又不被追究责任的事件,在现实中非常普遍。五年前,有“中国校园系列强奸第一案”之称的四川达县校园暴力强奸案,涉及多所学校,强奸犯杨传山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共作案19宗,强奸少女15人。性质如此恶劣的暴力案件,校方竟然集体缓报与瞒报案情。荒唐的是,有关部门对这些学校的处理仅仅是“向县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县各中小学”。只是一象征性的纪律处分而已。
按情理应当站上被告席的学校老师,往往在案件审理时站在证人席。原因就在于,我国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知情不报罪”。依照刑法的规定,上述事件中的学校和老师并不违反窝藏罪与包庇罪,而只属于知情不报。但知情不报未必构成犯罪,只有在司法机关对知情者调查时,知情者拒绝透露真相才会构成包庇罪或窝藏罪。
众所周知,知情不报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吴天喜案”与达县“中国校园系列强奸第一案”,都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但由于法律阙如,知情不报者通常是不必支付法律成本的。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知情不报行为都有法律制裁措施。例如,俄罗斯有“不检举罪”,规定公民对犯罪知情者不主动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将承担刑事责任。英国则有“知情不报罪”,2005年,负责调查伦敦未遂爆炸案的英国警方就曾以“知情不报罪”分别起诉若干名本国公民。
目前,举报犯罪在我国尚在被奖励的阶段。当然,奖励与法律责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为了更有力地控制犯罪,我认为,制定“知情不报罪”,或将“知情不报”的某些行为列入包庇、窝藏罪的内容之中是必要的。当然,对于举报者的人身保障,法律同时也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