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大学生因舅舅曾经犯法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

民主与法制社

关注

状告人事局一二审均败诉

江山村委会以及周边的34个村委会联合写信,并没有影响法院的判决。

文成县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兰瑞峰的大舅刘化荣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兰瑞峰参加公务员招考时刘化荣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文成县人事局不录用兰瑞峰公务员的依据是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其中有规定:考生有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在招考期间,兰瑞峰的舅舅刘化荣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属于正在服刑,而且刘化荣是属于对兰瑞峰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胡丽婷说。

十几年没有什么来往的舅舅,一下子跟兰瑞峰的关系密切起来。他不得不对人事局的依据发表看法:“一是对近亲属的认定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旁系血亲并不包括舅舅;二是对正在服刑定性错误,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期间属于考验期,不属于执行刑罚,正在服刑不包括缓刑考验期。”

2007年10月31日,兰瑞峰向文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公务员资格。

此案在文成县乃至浙江省为首例,开庭当天,兰瑞峰家乡人都赶来旁听。

文成县法院对缓刑考验期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理解是,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4年7月1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社区矫正属于特殊的服刑方式,适用范围包括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属于对被宣告缓刑罪犯的特殊行刑方式,在缓刑考验期内相关人仍然是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只能说明原判刑罚已经行刑完毕,但并不表示缓刑刑罚没有执行或者被判处缓刑罪犯没有服刑。

承办法官承认,他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我国刑法、民法通则以及行政诉讼法上都没有明确舅舅是旁系血亲,但是依据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公安厅以及温州市公安局有关招收人民警察的通知文件精神,可以确定舅舅属于旁系血亲。

2007年11月28日,文成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兰瑞峰的诉讼请求。兰瑞峰不服上诉,他认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既非法律、法规、规章,也非规范性文件,原判依据该通知认定缓刑期间属于正在服刑,混淆了监督教育与服刑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里都没有规定有正在服刑的旁系血亲的考生不得报考公务员,法无禁止即许可。”

2008年4月14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温州市中院认为,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所以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所规定录用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显然适用本案。缓刑也属于服刑,其舅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对于这样的结果,兰瑞峰不服。认为报名时,有关部门认可了,为何要等到考试结束后,才告诉不合格?难道一家人有一个人犯了法,其他人就要受牵连?

公务员录用风波使兰瑞峰错过了毕业前找工作的最佳时机。一年来,他已摆脱了心中的阴影,在杭州找了一家网络公司当业务员,工作很辛苦。

专家:政审歧视

应予废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金伟峰认为,缓刑的特点是判处的刑罚在一定期间暂不执行,只是保持执行的可能性,把缓刑期间理解为“正在服刑”似有不妥。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也表示,缓刑不是“处于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不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

有专家质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本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人是独立的,行为由法律制约,一人犯法一人当,不能因为他的亲戚违法犯罪就歧视他本人。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看来,下位法无权就此再作出不同的规定,《公务员法》施行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相抵触的条文当然就自然失效。

袁裕来说,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限定人民警察或者公务员报考条件,是为了保证报考者录用以后能够更好地履行公职,报考者有个舅舅或者其他近亲属是否曾经或者正在服刑,与此没有关系。《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限定的条件也不符合《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

据了解,国外一些国家以及香港招聘公务员只注重个人品质,没有政审之说。在香港,招聘公务员要求是香港永久居民,只有学历、专业资格、专门技能、工作经验、语文能力及其他素质或品性要求。政府的宗旨是“用人以才”,并致力消除就业歧视,并没有家族“株连”的做法。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