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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缴养老保险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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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杨雪 记者 张维)昨日记者获悉,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养老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部分人从今年起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中央在陕单位和省级单位到所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已随同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维持不变。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转制事业单位和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按陕政[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行业统筹企业可以本行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至进入企业工作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按进入企业参保缴费后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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