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则徐:中国能否规避罢工权利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顾则徐
近日,深圳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在提交某会议发言的书面材料中提出:“不要把罢工问题看得太敏感,罢工是市场经济摆脱不了的规律,也是目前社会能够接受的最好办法,深圳应当甩掉把罢工看得太敏感这个思想包袱”。他同时提出,“在法律或制度层面应当对罢工作出相应的规定”。
罢工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工业时代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的一项普世性权利。一般来说,这一权利的争执焦点不是有没有罢工权利,而是集中在罢工自由与限制自由的焦点上。
就现代世界来说,罢工自由与限制自由在不同国家都已经根据自己的国情形成了一定的妥协规则和制度,即使罢工自由度比较高的法国,也规定了公务员不得罢工、罢工必须由工会组织、必须由工会会员投票决定、不能举行政治性罢工等原则。
但是,这一权利在中国则由于特殊的历史而发生了特殊的变异,建国时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没有罢工自由内容,1975年、1978年《宪法》则明确规定了罢工自由,1982年《宪法》则又取消了罢工自由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事实上的不允许),从而,罢工在中国就是一种“违宪”行为。但是,这种“违宪”行为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应明确的惩罚性条款。这种既“违宪”又没有刑罚约束的状态,构成了一种中国特色。
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劳资矛盾作为一种经济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劳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为了强化自己的“谈判”能力,以获得一个能够接受的妥协利益,本能地就会形成进行罢工的冲动。
由于《刑法》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条款,在罢工为非法的情况下,进行罢工的刑罚成本最低,因此,劳方本能形成的罢工冲动,其行为就很可能激烈化。
由于罢工是“违宪”的非法行为,因此,罢工行为的发生就缺乏了计划性。这种缺乏计划性的罢工没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因此,就没有负责机构和人员,自然就会是混乱无序的。在没有领导者、组织者的情况下,罢工是突然发生的,事先没有跟资方的谈判过程,发生时间政府、资方、公众都不能估计,更不存在事先明确知晓的可能。因此,政府、资方和公众都不能对这种缺乏计划性的突然的罢工有预案,不仅较之有明确计划的罢工造成的损失更大,而且更潜伏着深刻的社会秩序发生混乱的危险。
以上可见,当罢工既“违宪”又不存在《刑法》约束的情况下,罢工既不是社会正常的和谐元素,又是在一当发生罢工时导致的后果就会远比允许罢工要严重得多。
问题在于,由于劳资矛盾将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十分普遍、经常的问题,劳方形成罢工冲动的几率也将会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两条路可作理性选择,一是赋予罢工权利,一是增加和强化《刑法》约束。这两条路的选择背后,则是中国能否规避罢工权利问题。中国到底能不能规避罢工权利呢?这是亟需深思的。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