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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派遣工资大缩水 促销员队伍“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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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口新华南路一电器商场当促销员的文先生在职场遭遇了烦心事,因当初与上海一家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用工单位大连某电视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再被安排到海口的这家电器商场当促销员,除了到手的工资与当初的约定大打折扣外,最近商场还辞退了他,因与上海这家单位还保持着劳动关系,害得他找到了新工作也不敢上岗。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商场促销员劳动权益不时遭受损害。

在海口上班却被两次派遣

据文先生介绍,去年12月30日,他通过商场打听到厂家在大连的某品牌电视招促销员,随后与该电视公司广州分公司海南区域负责人罗经理取得联系,当日起被录用到新华南这家电器商场当促销员。当时,罗经理还称“我们公司签劳动合同,还买社保。”

在上了近一个月班后,文先生才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可细看才发现,他的“东家”却是上海一家有名的网络信息公司,用工单位才是这家电视公司广州分公司,但上班地点却在海口。当时还不知道这种情形就是劳务派遣的文先生,见合同书上对基本工资有明确约定,也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

在文先生提供给记者的劳动合同书上,记者见甲方(用人单位)为某网络信息技术上海公司;乙方(派遣员工)为文先生,用工单位为广州分公司,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是一年,即2007年12月30日至2008年12月29日,文先生每月的标准工资是580元,每月20日至31日发放。

2000元提成缩水为870元

商场促销员的酬薪都是底薪加提成,但提成占主要部分。文先生称,因电器销售价格几乎每天都有变动,所以他们每买出一种机型的提成每个月也不相同,但一般都是每月初厂家海南区域的罗经理都会以开会或通过发手机短信,告知每个促销员每种机型的提成是多少。到了月底,每个促销员再将每周门店销售明细表统一报给罗经理。

1月份,文先生计算自己的工资应为3245元,但拖到3月16日发到手的只有2606元,因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交纳社保费,他也没作认真计算到底该领多少钱。4月6日,他去领2月份工资时,却发现只有870元。仔细计算自己的销售业绩,加上底薪应该为2390元,他与罗经理交涉,罗称“你没按公司的价格销售,没办法,我也无能为力。”就连当初合同中约定的580元也“缩水”50元只有了530元。

找到新岗位但不敢上岗

据文先生介绍,3月31日,他因与商场另一促销员发生纠纷,4月1日被这家商场辞退。最近他好不容易找到另一份工作,但想到自己与上海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他又不敢去上班,“假如上海这家公司追究我的责任怎么办?”这事让他苦恼不已。

4月9日上午,通过文先生提供罗经理的手机号码,记者与罗取得电话联系,他声明自己不是经理,只是海南区域的负责人。当记者询问文先生是否还是公司员工时,他给予了否认,记者追问“但你们并没有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啊?”他回答称正在办理。对于提成“缩水”问题,他称“当初与他说好的,低于公司的价格销售就没有提成。”罗先生最后表示,文先生没有上岗期间的基本工资还是会发给他的。

调查发现促销员“很受伤”

海口一家大型电器商场的销售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在海口这些电器商场、超市等卖场中,有电器、牛奶、药品等各类促销员,队伍达2000多人。这些促销员都是厂家在海口招人,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安排到各卖场从事品牌促销工作,而这些品牌厂家都不在海口,有的还下设分公司或分区域开展销售,还有的委托人力资源公司招人促销,虽然工作地就在海口,但却被多次派遣,有些促销员往上却多有两个或三个以上的“东家”;还有的品牌通过代理商销售,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促销员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到底在为谁打工。

促销员除了受厂家规定约束外,日常主要受卖场的管理,而卖场针对促销员专门制定有相关规定,一旦违规往往面临10元/次—100元/次的罚款。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女促销员就反映,一次因下雨她没按商场规定穿制服,结果被罚款20元。

促销员进卖场工作,必须向卖场交纳保证金(或押金)已成了这一行业的潜规则。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每个促销员手中都有一张保证金收据,数额从200元到500元不等,如果因为销售业绩不达标或违反卖场规定,所交押金往往难以退回,有的还被冲抵培训费而摆平。

劳动监察建议申请仲裁维权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9日上午,记者陪同文先生来到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有关负责人听完陈述后告诉记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再无权进行第二次劳务派遣,因此与文先生的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都明显违法。因文先生要求足额支付提成属劳动争议范畴,劳动监察封建议文先生通过仲裁维权。

下午,文先生来电告诉记者,他已向省劳动仲裁委递交了申诉书,相信法律会为他讨回公道。□本报记者 谢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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