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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心脏手术后死亡 医院涉嫌违规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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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杜萌

  编者按:2007年“感动中国”人物之一陈晓兰,近年来一直从事医疗器械行业打假,揭露的各种医疗器械达20 多种,其中8种假劣医疗器械被查处。上海市东方医院使用无证进口医械“BerlinHeartVAD-人工心脏产品” 致12岁的少年周宜清死亡一案也是她关注的案件之一。

  2007年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给陈晓兰的《关于德国柏林人工心脏产品注册情况的复函》中写 道:经溯查,BerlinHeartAG公司生产的BerlinHeartVAD-人工心脏产品未曾在我局进行过医疗 器械注册。

  周宜清微笑着面对相机镜头,这个12岁的少年躺在上海东方医院的ICU重症监护室病床上,用左手打出“V”字 手型,腹部显眼地放置着那个“柏林心”。

  镜头记录的这一瞬间永远地凝固在2004年4月29日,那是这个少年植入柏林心脏辅助装置(人工心脏)后的第 7天。这时,他与父母同样坚信医生为一个稚嫩生命的延续创造出了奇迹。

但是为期15个月的救治,并没能留住周宜清的生命。

  “我们对医院和医生一直心怀感激,没有任何怀疑。”面对记者采访,泪水骤然迸出母亲郭永倍的眼眶,“我们有什 么资格来怀疑医院和医生?!”

【悲怆】

  2008年春节前,周振华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询问再次开庭的日期,法官告诉他,尽管去年7月24日开庭距 今已有半年多时间,但普通程序的审限是不包括鉴定时间的,有关鉴定事项尚未确定,需要等待。

  记者轻叩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一栋22层高楼上的一个单元房门,这里是周振华、郭永倍夫妇专门为儿子就近诊疗置换 的,他们为喜爱科技的儿子精心布置了属于他个人的生活空间,他们曾经相信医生的许诺:不用多久,周宜清就可以像他的同 学一样,回到阳光明朗的教室里上课……

时至今日,郭永倍耳畔常常响起儿子压抑着惊惧的轻声诉说:

“妈妈,在里面(指医院病房)的痛苦,你们几辈子都没经历过!”

“妈妈,听说换了别人的心脏,人的性格会变的。提供心脏供体的人是一命换一命,你要去谢谢他的。”

“妈妈,心脏移植手术后,心脏是别人的,我就不是你的儿子了,你会不会不认这个儿子啊?”

时至今日,郭永倍眼前常常浮现出这样的情景——

病友说周宜清治疗时强忍痛苦就像个大大的男子汉,即便咬破嘴唇也很少喊疼。

换心手术前,内心恐惧的儿子紧紧抱着自己哭泣失声。

  2007年7月29日,周宜清去世两周年的忌日。年逾不惑的周振华夫妇到墓地去探望儿子,带上他生前喜爱的书 籍,带上他穿过的一些衣物。站在儿子的墓碑前,母亲泣不成声,“爸爸妈妈不懂医,想救你,刚知道那些真相,对不起你… …”

【怀疑】

  2004年4月,身体不适的周宜清经上海两家医院诊断后,认为其身患原发性扩张性心肌病。由于这种严重的心脏 病危及生命,必须马上住院。

周振华、郭永倍没有迟疑,听从并接受了医院建议。

  郭永倍记得,4月22日下午,上海东方医院的刘中民医生应邀来到病房检查周宜清病情时,断定孩子病情危重,活 不过当晚,提出安装人工心脏,介绍了骨髓干细胞移植术等救治方案。

  机会似乎降临在周宜清身上,此时恰逢德国柏林心脏中心的负责人和专家来上海出席国际会议,还带来一个最先进的 人工心脏。刘医生一番话,让周宜清父母从天塌地陷的悲怆无助中看到了绝处逢生的希望,“就是砸锅卖铁,我们也要救儿子 !”郭永倍向刘医生表示了救治决心。

  当晚22时,周宜清被推进上海东方医院三楼手术室,手术至次日凌晨3时许结束,这位上海少年从此开始了15个 月艰苦卓绝的生命延续历程。

2005年7月30日,医院宣布周宜清“全身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儿子病逝后,直至在2006年4月以前,周宜清的父母对院方和医生一直存有感激的心情。毕竟医生尽力而为,记 得在最后抢救的15天里,医疗费用骤增20万元,听到医院主动提出免费救治的承诺,焦虑不堪的父母心有宽慰,感恩之情 无以复加。当他们料理完孩子的善后事宜,与医院商谈有关孩子医疗抢救费用问题时,院方的态度和行为蹊跷反常。

  “医院说免掉我们所欠的医药费,但要同意三个附加条件。”郭永倍记得那三个附加条件是:有关周宜清的救治不能 向行政部门反映;不能向新闻媒介举报;不能向司法机关投诉。

【诉讼】

  周宜清的父母从未怀疑过医院救治行为的合法性,就因为这个令人愕然的瞬间,启动了对儿子救治真相的不懈追寻, 以致原有观念被彻底颠覆,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06年10月,有媒体披露出周宜清父母与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事件后,双方之间的争执愈演愈烈。自2007 年4月以来,周宜清父母与医院的争执渐行渐入司法领域——

  2007年4月18日,周振华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报案,控告为儿子周宜清实施手术的医生刘某、翁 某非法行医致儿子死亡,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天后,浦东分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夫妇俩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 不予立案的决定。

  5月22日,上海东方医院作为原告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振华、郭永倍偿还医疗欠 款424649.91元。6月12日,上海东方医院自行撤诉。

  7月24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振华、郭永倍诉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医 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东方网8月2日网页上刊登了这样的报道:2004年4月22日,因患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一种严重的心脏病) ,生命已危在旦夕的上海少年周宜清,在上海东方医院急诊植入柏林心脏辅助装置(人工心脏)后,生命得以延续。令人遗憾 的是,2005年7月15日周宜清在接受心脏移植术15个月后,因术后脑功能障碍持续加重,并继发全身脏器功能衰竭死 亡。

可以认为,上述文字代表着医院一方对整个医治过程的定论。

【真相】

  锥心泣血的悲怆永远萦绕在父母心头——儿子在医院15个月的救治经历,是任何人听到后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的。 只有周宜清最清楚自己有过多少恐怖可怕的炼狱感受——但他已经永远地离开了无比眷恋的人生时光、亲人,将痛苦与生命一 同封入永远的缄默之中。

  2007年度“感动中国”人物陈晓兰就周宜清在东方医院救治一事接受记者专访时,说自己介入此案调查了解到的 情况触目惊心。

  “上海东方医院刘中民医生与德籍华裔医生翁渝国在国内患者身上非法植入无证的进口医械‘BerlinHear tVAD-人工心脏产品’,非法进行‘细胞提取设备’产品的研发、调试,并导致了多名患者无辜死亡,周宜清仅仅是无辜 死亡者之一。”陈晓兰说。

  她还告诉记者:“即便是合法的人工心脏产品,其作用是等待心脏移植供体时的一种过渡医疗器械,只能供患者活体 短暂、过渡使用。而东方医院为周宜清非法植入无证的进口医械‘BerlinHeartVAD-人工心脏产品’后,不但 不积极设法联系可供患者移植的供体心脏,甚至也从未将试验的真相告知患者家属。”

  据陈晓兰调查,患儿周宜清住院治疗期间被院方抽取脊髓液,从中提取干细胞;又被挖取腿上的活体骨骼肌,院方声 称将它还原成肌细胞,然后通过劈开胸腔的手术,将这些自身细胞再“种植”到心肌上,以“治疗”患儿的心脏病。

  陈晓兰特别指出:东方医院始终未对由美国耶鲁大学的细胞科研机构参与的、将我国患者做活体“肌细胞移植心肌” 动物试验的事实作原始记录,更没有针对周宜清已经接受该试验为事实,将其作为一种已经实施的治疗方法写进周宜清的病史 记录中。

  “这些疗法在西方发达国家皆处于动物试验阶段,”陈晓兰说:“患儿植入人工心脏后就一直在使用抗凝剂、全身血 液都处于抗凝状态,刘中民等医生根本无视这一非常危险的事实,仍对患儿挖取骨骼肌肉,导致患儿不可抗拒地出现血栓,又 因此偏瘫、直致最终死亡。”

  在陈晓兰看来,这种在无辜中国患者身上使用未经注册的国外医疗器械来实施各种非法人体试验的做法,不仅完全丧 失了作为医务工作者最起码的伦理底线,还严重地威胁着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陈晓兰医生已经向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起控告。

  如今,周振华、郭永倍夫妇为诉讼奔波的目的,既是为了儿子被践踏的生命健康权,更为了“不要让更多的人遭遇像 周宜清那样的悲惨经历”。

新闻背景:

  周振华、郭永倍夫妇几年来多方求助,不懈努力地向医疗专家了解有关儿子病情的知识,搜集诉讼证据,从儿子诊疗 全程的1900余份病历复印件中探询救治真相——

  第一,东方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诊疗活动。在东方医院提供的周宜清人工心脏移植的手术记录中,“手 术者”一栏填写的文字记录为“翁渝国”(德籍华裔医生)。上海市卫生局给周振华的复函中认定:上海市从未向“翁渝国” 颁发过《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事实是这名德国医师未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即擅自为周宜清实 施手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东方医院非法使用未经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东方医院为周宜清植入的人工心脏为“BerlinHeart VAD-人工心脏产品”,该人工心脏被证实未经过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进 入中国市场的任何一种医疗器械产品,须由产品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中国政府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注册申 请。”第13条规定:“未经注册或未取得注册证件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进入市场,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及展销活动。”

  第三,东方医院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东方医院为周宜清植入人工心脏时,该院诊疗科目没有“小儿外 科”和“小儿心胸外科”。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内进行。”可见,该院为周宜清实施心脏手术属于超范围行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3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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