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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拨打120 虽逃离不属“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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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须按约理赔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初晨)如果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免赔。但是如果此时又拨打120寻求救助,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4月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这样一个案例,因刑事认定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须按约赔偿。

肇事后拨打120不属“逃逸”

2005年12月16日,王某将自驾车借给刘某开。当日18时许,刘某驾车行驶至青年大街时,与翻越护栏横过机动车道的李某和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徐某轻伤。但在事故发生后,刘某并没有选择下车救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不过他当时拨打120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并通知其亲属筹备资金,当晚其亲属将钱送往医院。后肇事者于第二天投案自首。

经沈河区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并认定刘某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刘某离开事故现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应视为逃逸。

2006年6月14日,经法院调解,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李某40万元,徐某16万余元。王某依据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综合损失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她垫付的20万元。

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赔

但保险公司以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拒赔,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肇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法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法院认定刑事上不构成“逃逸”,但并不代表不构成民事责任中的“逃逸”行为。

另外,根据保险约定,肇事人驾车逃离现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该条款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有效遏制逃逸行为的发生,及时抢救受害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此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现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刘某而非王某,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王某理赔。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须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投保第三者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死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事故出现后,王某参与处理并赔偿,后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表明刘某是其允许的驾驶员,肇事方的赔偿金额和申请理赔金额均在正常范围内,对此产生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保险公司提出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因刑事判决书已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不属于逃逸,民事案件不宜重新认定,对保险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某垫付伤亡赔偿保险金20万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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