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萍:“刑期过半”从何时起算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杨卫萍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有着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事关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践中,“刑期过半”起始时间的计算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一审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决,再审对判决进行了改判。对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也即“刑期过半”的起始时间,以一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还是以再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笔者认为,如以再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刑期过半”的起始时间,则忽略了该服刑人已执行的刑期,有悖于公平、公正。应该以一审裁判生效的时间计算“刑期过半”的起始时间,刑期以再审刑期计算。
2.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