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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九台市彪残害幼女案审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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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有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徐歧彪的罪行应予严厉惩处,但其毕竟没有人命,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徐岐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实施强奸行为后,惟恐罪行败露,持刀扎伤他人双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徐歧彪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徐歧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4525.92元。

徐歧彪对判决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予以核准。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显示:宽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新发展。"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则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必然要求。

"宽"和"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就是坚持区别对待,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表现在死刑问题上就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严",就是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这是维护和谐的重要手段,也是几十年来确保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具体来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惩罚,保持高压态势;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处理时要依法从宽。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社会不会安宁。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对抗性因素就会增加,社会也无法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徐歧彪犯罪性质属于严厉打击范筹之内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今年是奥运年,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把打黑除恶工作做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经济秩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摆在社会治安工作的突出位置,扎扎实实地深入推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今年召开的北京奥运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尤为重要。

当前,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罚。要继续重点惩处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要以有利于遏制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真正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心理剖析: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背后

2008年3月11日中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再次来到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和徐歧彪对话,调查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探究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思想和社会根源。

心黑--徐歧彪成长中的心理积淀。据徐歧彪在人证物证面前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时的最初供述,其犯罪动机和过程是这样的:2007年5月10日中午,他骑摩托车欲去一个叫清河的地方的亲戚家借钱,当骑到椴树小学北头,水泥路到头了,看到五六个小孩放学,就问他们椴树村北头有一沟,骑摩托车能不能过去。那些小孩说能过去。徐歧彪问其中的一个小男孩,坐不坐摩托车,带我过去。小男孩说行。就坐了徐歧彪的摩托车。徐歧彪向前骑了有十余米,却又拐回来,问小男孩,与你一起走的那个小女孩是谁?小男孩答,我姐姐。徐歧彪就问那个小女孩(后来的被害人)坐不坐摩托车,小女孩说坐,就上了徐歧彪的摩托车。这时,徐歧彪起了骗奸小女孩的歹意。问他们饿不饿?我给你们买吃的,小男孩说饿。徐问哪有小卖店,男孩说,学校跟前就有。然而,徐骑着摩托车路过学校跟前的小卖店没停,按徐事后的供述说是怕别的师生看见,以后留有证据。之后,拉着小男孩与小女孩向着与目的地相反的方向骑去。走出十几里,小男孩发现情形不对,吵着要下车,徐歧彪就让他下车,并给了小男孩5元钱,让他买东西吃。拉着小女孩继续向偏僻的地方走,准备寻机强奸作案。其中,路过一个村子的小卖店时给女孩买了二袋方便面和二根火腿肠、一瓶矿泉水,最后,就把女孩带到偏僻的山沟里强奸作案。强奸后,听到附近有车声,想到自己要是走了,她以后可能认出自己来,就拿起卡簧刀将小女孩的双眼残忍地刺伤。若就案论案看,其强奸动机始于临时起意,发生在看见小女孩并在其上车后,但又不尽然。徐歧彪为什么拉上小男孩后骑行十余米又拐回来拉小女孩上车?足见其强奸犯罪动机是一直压抑在心头,一有机会便像恶魔一样跳出来。强奸可能不是他一天两天有过的想法,其青春期漫漫十二年监狱改造生活中压抑的欲望,长久积淀的处女情结,是不是他久违的想法和动机?其在监狱长期大量接触社会阴暗面而形成的思维方式,作案犯罪而又想逃避追究,为此采取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更严重的二次犯罪,直至铤而走险,是不是他走向毁灭的心路历程?而这些,染黑了他的心灵。

手狠--徐歧彪性格中的行为特征。徐歧彪强奸幼女后又残忍地将被害女孩的眼睛刺瞎,罪行令人发指,但纵观其行,你会发现,手狠可以说是徐歧彪性格中的一个特征。1992年4月,25岁的徐歧彪在村里一农户家的果园里干活,中午休息玩扑克时,因为被害人余某赢了徐歧彪的烟,向徐索要并骂了徐一句,二人口角并对打,余欲举镐打徐,徐即用镐背打余头部一下,致余某死亡。犯故意伤害罪,被九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服刑近12年后,于2004年才得释放。这又是什么原因呢,经讯问徐歧彪,没有更为直接的原因,只能从徐歧彪的成长过程中来寻求答案。徐歧彪从小生长地一个农民家庭,从小,父亲多病,家庭主要靠母亲劳作维持,从打他记事开始,父母就经常吵架,至今徐歧彪仍记得小时候受过父亲的暴打。那么,在其幼小心灵中,会不会留有暴力的影子?以至于手狠成为他性格中的一个特征呢?

欺骗--徐歧彪作案时的犯罪手段。统观徐歧彪这一犯罪,事实清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大恶极,但情节却十分简单,就是一个字"骗",利用了儿童乐于助人的心理进行欺骗,利用儿童想吃好东西的心理进行欺骗,利用儿童辨别是非能力不强的心理进行欺骗。如果被害人不是一个弱智儿童,如果不小男孩与小女孩不上他的车或同时下车,光天化日之下,徐歧彪令人发指的罪恶都难以得逞。事实提醒和告诫人们,要教育孩子、教育学生,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要贪图陌生人给买好吃的这样的便宜,不要轻易相信这样的好事,否则,其结果往往是让人上当受骗。

低下--徐歧彪修养上的人文缺失。徐歧彪的户口薄上注明的是初中学历,实际上,他自诉是只读了小学四年,这表明了他人文素养低下。徐歧彪犯罪后,骑摩托车到岳父家,换了衣服,新理发换了发型,但其不明白,这在现代高技术面前,只是不值得一剥的画皮。徐歧彪犯罪后,在被抓获的当天下午,回到住所地时已经看见公安机关成排的警车,也探听到是因为其强奸残害幼女一案,但其素质低下决定其无经济条件马上远走高飞,另一方面却心存侥幸心理,回到家中,结果当即被带到公安机关询问,抽耳血与现场留下的物证检验对比,败露了其犯罪作案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集中在两种人身上,一是骑摩托车的农村中的男子,二是刑满释放人员。破案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基本相符。

两面--徐歧彪性格中的阴阳表像。徐歧彪从监狱释放出来,村子里的人谁也没有歧视他,照样分给了他土地耕种,再加上他承包别人的地,他一年种地两垧多,维持着正常生活。有一段时间,徐歧彪在吉林市船营区某镇打工,一天脚崴了,却因此与一位身高1.65米的一位挺漂亮的中年女子相识,这位女子日后成为了他的妻子,真心诚意地与他过日子,并给其生了一个儿子,两人还商量今后的日子要好好过,到六十岁的时候,给孩子攒一笔钱,而案发时他们的孩子仅8个月大。在徐歧彪的家人邻居看来,徐歧彪是一个"诚实"、"善良"的人,徐歧彪见其岳父时第一句话就是:"我是一个从监狱里出来的人",一点也没有隐瞒。一个村子邻居家的大事小情徐歧彪也乐于去帮忙,以至于徐歧彪犯罪后,家人与邻居有些不相信,"怎么会是他?"可是,谁也不知道他心里的想法,想不到那隐藏在内心的罪恶。案发后,徐歧彪表示他对不起被害人,让被害人在黑暗和痛苦中过一辈子;另外,就是对不起他媳妇和孩子,媳妇真心诚意跟他过日子,到现在也没有提出与其打离婚,而他却犯了罪,让孩子这么小就没了爸爸。对于被判死刑,他表示虽然人都想活,就是犯了杀100个人的罪,死到临头也是想活,但他是罪有应得,他只是想早点被处决,因为活着太遭罪,心里的痛苦受不了。他是一个两面人,一方面有恶,一方面也有善,善没有控制住恶,就由此成了罪人,一个犯有滔天罪恶的人。

案后思索:如何避免二次犯罪罪上加罪

徐歧彪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其在强奸行为终了之后,唯恐犯罪事实败露,而用刀刺瞎幼女双眼,致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用刀刺瞎被害幼女双眼,对于开始仅抱有强奸犯意并已实施完毕的罪犯徐歧彪而言,已经超出了起始的目标,有的只是掩盖犯罪事实的接续故意。这就是二次犯罪,或称罪上加罪。

徐歧彪在看守所内能看见电视,据他讲,经常看的是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他说他与"付中涛"案件一样,也知道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案件。

付中涛案件是一起交通肇逃逸案,2005年2月1日13时30分,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开关厂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罪犯付中涛驾驶一辆白色林肯轿车将10岁女孩肖金萍撞倒拖出近3公里后致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付中涛明知肖金萍被撞倒后进入轿车底盘下,仍驾车加速行驶,拖带2300米掉下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付中涛驾车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中涛在肖金萍被撞后知道其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仍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段义和案件早已为众人皆知,其因与情妇反目,雇凶杀人,被判处死刑。

徐歧彪案件、付中涛案件乃至段义和案件,性质不同,但都有相似之处:徐歧彪是为了掩盖强奸犯罪罪行而用刀刺瞎幼女双眼,导致故意伤害致人残疾被判处死刑;付中涛是交通肇事逃逸,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段义和是为了掩盖通奸事实败露,构成违纪而雇凶杀人,构成共犯,被判处死刑。

一个本来相对较轻的犯罪乃至于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构成危害,也属于相对较轻的情形,就算是案发了,被告人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只是得到相对较轻的惩处。但,为了掩盖这样的相对较轻的犯罪,罪犯实施了相对更重的犯罪,对社会构成了更重的危害,结果案发后,受到更重的乃至于极刑的处罚,二者相权,到底应当取哪一个呢?

当然,相权结果首先以遵纪守法,不犯罪为最好;其次,二者相权,以取其轻者为好,只要不是罪上加罪,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受到的惩罚相对也较轻;第三,最坏的结果是取其重,为了掩盖犯罪,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结果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乃至被判处极刑。

这让人思考到人类的本性。人的本性是什么?人的本性有多种、多个方面的表述,其中之一是趋利避害。对此,人们应当理性地思索。刑事审判中,为掩盖一个轻罪而实施一个重罪的案件不乏其陈,如盗窃后放火、抢劫后杀人、强奸后杀人等等,然而,这滔天的罪恶又怎能逃脱法律的惩罚,目前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率达90%以上,即便躲过了初一,又怎能躲过十五,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落得个自我毁灭的下场。

人们,当三思啊,有道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苍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郭春雨 刘佳民 于淞合 李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