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浴池摔骨折状告业主获赔10万元
大连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静河)吉林省来连的6旬老太太王女士在浴池洗浴时滑倒,摔成骨折,构成伤残。王老太太将浴池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虽然被告业主认为原告摔倒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赔偿,但法院认为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大部分赔偿责任。法院还认定,原告在我市居住已一年以上,应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今年3月初,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的经济损失。
2006年10月30日,王老太太在一家浴池洗浴时摔倒,造成骨折,王老太太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近4万元。王老太太出院后,将浴池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费用10万余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被告业主提出,王老太太摔倒是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当时她将一只脚放在浴池内的塑料椅上,脚下不稳摔倒致伤,浴池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构成7级伤残。法院查明,原告王老太太是从外地来大连居住的,有固定居所,居住时间已一年以上,属常住人口,按有关法律规定,应按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作为浴池经营者,应对顾客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对摔伤也有一定责任,原告应负20%责任,被告应负80%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按80%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6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