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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企老总公款炒股获利千万私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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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秦鸿雁)现年70岁的范惠明,昨被控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范惠明曾担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董事长、党委书记,这是继5年前该公司副总楼校全获刑后,又一位高管受审。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成立于1984年,是国家重点扶持的512家企业中的首批3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之一。现有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各类企业,其中包括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华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

检方称,1996年6月间,时任莱英达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范惠明,伙同副手、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楼校全(此前获刑)、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下称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及退休干部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谋筹措资金炒股,赚钱后共同分配。后四人分工,集团两头头范、楼二人负责筹集资金,李负责办借款手续,朱若常操盘炒股。

后楼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有色金属公司)总经理方某某,双方商议由湘财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由莱英达集团担保。

当年7月3日,湘财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范代表莱英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担保。次日,这笔钱被李以空存透支方式转给了朱若常提供的户名“杨满玉”的股票账户。自此,朱获此启动金并当起操盘手。

同年8月30日,范等人经商议后,将千万元借款及利息归还给湘财证券。朱则用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截止案发前,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万元。

其中,范分得人民币320万元以及仨虎公司26%的股份和华侨城美加广场价值197万的房产一套。案发后,范惠明归还517万元人民币。楼个人分得赃款583万余元,朱分得赃款433万余元。

检方认为除了参与12年前的挪用资金炒股私分,在11年前的春节期间,李为了感谢范、楼二人对湘财证券提供资金担保等工作的帮助,送给范和楼存有16万余元的存折一本。

后范将该存折交给其子,折中本息后被其子提走,案发后,范归还此款项。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庭审实录

范惠明当庭认罪

范的副手楼,因有自首情节,5年前已获刑4年。昨日出庭时,范当庭痛快认罪,但对于部分指控事实持有异议。

他称,挪用资金炒股一事之前其未参与合谋,直至他在给湘财证券做了担保后才知。且在分得320万元人民币和一套房产后,也多次表示要把买房的钱还给李春来,但李一直都不要。

其律师则称,范代表莱英达给湘财证券做担保是因为双方有财产互保协议,莱英达集团同时还和很多公司有互保协议。至于李送的16.88万元的存折,当时以为是自己的妻子给6万元李春炒股所得的本金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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