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私下“赠房”给小儿 另外三子将母亲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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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田桂营 通讯员蓝海鹰 杨荣 实习生丁左翰
为了让小儿子能够得到银行贷款扩建住房,一位母亲瞒着其他3个儿子,将自己与丈夫共有的房产悄悄与小儿子办理赠与手续。当时,她和小儿子都认为,这只是形式,并不是真的由小儿子独霸这份房产。孰料,小儿子的媳妇与丈夫闹离婚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事情暴露后,她另3个儿子愤然不平,于是将母亲与胞弟告上法院。面对官司,母爱的天平开始倾斜,这位母亲倒是希望3个儿子能打赢官司,这样4个儿子和她都有房产的继承权,否则,这份房产只能由小儿子和小儿媳分割。这起令人拍案惊奇的案子发生在马山县城。
母亲私下“赠房”给小儿子
林女士是马山县某工厂的退休工人,现年66岁,她生有4个儿子。4个儿子也有出息,都有一份很好的工作。可以说,林女士拥有一个儿孙满堂、远近闻名的幸福家庭。1988年,林女士和老伴在马山县城购地兴建了一栋两层半的楼房。
1994年,林女士的老伴不幸辞世,她当上了这个大家庭的家长。虽说“树大分叉,人大分家”,而在林女士家,一大家子感情和睦,一家人从来没有提起分家立户之事。
退休后,林女士和在本地工作的小儿子一起生活,同住在这一栋楼里。
1998年,小儿子结婚了,仅有两层半的楼房,显然不够用。据林女士的小儿子说,2003年,为了解决扩建楼房资金困难问题,他曾以父亲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可银行告知,他的父亲已去世,不能以其父亲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因此,他便与母亲商量,将两层半楼以赠与方式登记到他的名下,然后办理房产证抵押贷款。
由于当时赠与的目的仅是为了贷款,因此,她和她的小儿子就没有把“赠与”一事告知他的3个哥哥。
2003年7月29日,林女士私下与小儿子签订了赠与房产的合同书,同时还到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登记,小儿子也顺理成章地把房产权转户到自己名下,并顺利地到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贷款后,小儿子将原来两层半楼扩建至四层半,并进行了内部装修。直到此时,林女士其他3个儿子对“赠房”一事仍一无所知。
儿媳闹离婚引发官司
2007年6月1日,小儿子的媳妇红红(化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请求分割该四层半的楼房。事情一出,林女士的其他3个儿子才知道母亲已把房产赠给小弟老四。
2007年6月15日,小弟老四离婚在即,本来应该属于自己兄弟四人共有的房产即将受到分割,3个哥哥决定合力将生母和四弟告上马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母与四弟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红红认为这一财产纠纷的处理,结果将与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案件诉讼。
2007年7月26日,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时认为,林女士原来的两层半楼房,应属林女士和她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林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其对该房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林女士和她的4个儿子共同继承。但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林女士未经其他3个儿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与小儿子,该行为应属恶意串通,且损害了林女士其他3个儿子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林女士与小儿子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分房”风波近日平息
但作为第三人的红红提出,赠与合同真实、合法,是有效合同,该主张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红红还主张林女士其他3个儿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5月,林女士的丈夫去世后,他们母子5人尚未对该房进行析产继承,此外,林女士擅自与小儿子签订赠与房产合同,她的其他3个儿子直至2007年6月1日才知道,据此,林女士其他3个儿子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红红的这一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林女士与小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房子是林女士和她4个儿子的共有财产。
2007年11月12日,红红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遂驳回红红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