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蹊跷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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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
陈泽民说,一审结案后,他要求上班,但公司不同意,他在家里待业一年后,只得带全家到云南瑞丽打工,直到1997年4月初才回到祁东老家。
让他怎么也想不到的是,1997年夏天的一天,不知是谁将一份《(1995)衡经初字101号民事判判书》复印件丢到了他家门口,这时的他才知道当地法院曾经在1995年4月5日立案,并于同年5月15日下达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衡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陈泽民当时在云南瑞丽打工,也没有收到开庭的通知,法院适用缺席判决。根据这份判决,撤销了珠晖区法院作出的第二、三项判决。判决二线公司收取吴俊生的1.7万元优化设计费不予返还给陈泽民。但维持了吴俊生支付给陈的1万元优化设计费。
在判决书下达后,因被拖延了两年时间才收到,让陈泽民错失了申诉的机会。事后,他才知道,法院送达的传票、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都是让和他同住一个单元的刘贵群代签的。刘事后证明:“当天,二线公司的蔡军陪司法警察来找陈泽民,陈不在,于是敲开了我家的门,要我签字证明他们来过祁东,并说不是重要文件,不要紧。因我文化低,又未看具体内容,就在上面签了名,我和陈泽民无亲无故,只是和他同住一个单元。”
陈泽民说,拿到判决书后,他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衡阳中院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多次申诉无果的情况下,陈泽民向衡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在衡阳市中院向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案卷中,陈泽民发现衡阳中院二审存在诸多问题:二线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署名时间是1994年7月25日,明显已超过一审规定的上诉时间,实际上一审的判决早已生效。而二线公司的《补充上诉状》却连日期也没署。而在审理过程中,陈泽民因未收到衡阳中院的传票,没有到庭答辩,法院就适用了缺席审理。
然而,让人不理解的是,二审法院的法庭审理笔录中又记录了陈泽民出庭应诉、回答的字样。
在陈泽民提供给记者的中院案卷中记录还显示:二审开庭日期是1995年5月16日,而这份民事判决书下达的日期却早在一天前(即1995年5月15日)就已下达。
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份“文件”的名称“民事判决书”竟写成了“民事判判书”。而且前后矛盾,前面写的是“衡经初字”,但最后一页却写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期待再审
3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衡阳市检察院在2006年12月曾向该院发函,建议该院重审。该院收到《意见书》后非常重视,由立案二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调卷核查,并按照程序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衡阳中院在1995年即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作出了部分改判。在判决书生效后,于1998年9月14日实施了执行回转。该负责人称,陈泽民称其直到2005年才见到二审判决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同时,该案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对于陈的再审申请被拒绝一事,这位负责人表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其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不予受理。
多次接待陈泽民上访和申诉的衡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吴芳莲告诉《法制周报》记者,陈泽民到衡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已经过了抗诉期。按法律规定,检察院是不能受理的,但后来检察院在陈泽民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发现该案疑点重重。衡阳市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被申诉人二线公司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也就是1994年7月25日,已经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中级法院受理后直到1995年4月5日才立案,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使申诉人陈泽民在二审时错过了申辩的权利及期限,造成陈无法申诉的后果。
2006年12月18日,衡阳市检察院以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因程序违法,导致错误判决为由,向衡阳市中级法院发出《检查意见书》建议再审。衡阳市中院在接到衡阳市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后,作出《函复》称,“原判实体处理恰当,本案不宜再审”。
随后,陈泽民又上访到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督促有关法院公正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函告湖南省人大信访办。
陈泽民说,他期待着再审这一天的到来。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宏斌,黄宏斌认为,如果是让当事人的同一单元的邻居签收法律文书的话,说明本案中衡阳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送达。这样,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形下法院进行了审判,实际上作出的判决从程序上看是有严重的问题。
另外,对陈泽民提出来的对方当事人的民事上诉状注明的日期明显超出了15天的上诉期问题,黄宏斌认为,这里是否能证明对方是在15天上诉期后提起的上诉,要看他到原审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日期,上诉状注明的日期不一定就是其提交上诉状的日期。因此不能凭这一点就认为对方当事人超出了上诉期。(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